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1、檢驗批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要檢驗項目的質量經檢驗應全合格。一般檢驗項目的質量經檢驗應全部合格。其中允許偏差的抽查合格率應達到 80%及其以上,且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值對于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大于允許偏差值的 1.5 倍,對于機械設備安裝工程不得大于允許偏差值的 1.2 倍。

2、分項工程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質量合格的規定。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質量檢驗記錄應完整。

3、分部工程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符合質量合格的規定。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4、單位工程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符合質量合格的規定。質量控制資料和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檢驗資料應完整。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本標準的相應規定。觀感質量應符合本標準的相應要求。

5、建設項目和單項工程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所含單位工程的質量均應符合質量合格的規定。工程竣工檔案應完整。質量控制資料核查、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檢驗資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和觀感質量檢查應符合本標準的相應規定。

6、水運工程質量檢驗記錄和質量控制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工程和建設項目質量檢驗記錄、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和有關安全與主要功能抽測記錄應按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填寫。主要材料進場復驗抽樣試驗和現場檢驗項目抽樣的組批原則應符合本標 準附錄C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第三條,水運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依法對水運工程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