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從事虛擬貨幣的活動,咨詢了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問題,筆者從最高檢的網站上查找了幾個關于虛擬貨幣的犯罪案件,本文對這些案件進行分析,也提醒一下玩虛擬貨幣的朋友,有這些行為的話,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交易的規定

近年來,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受到大家追捧,比特幣的價格高達數萬美元,而且還在不停上漲,玩家們就利用這些虛擬貨幣的漲跌進行炒幣,有人賺得不亦樂乎,有人則損失慘重。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我們主要了解以下幾點:

1、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3、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4、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

以上第2點,相關業務包括虛擬貨幣兌換的業務(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

以上第3點,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中,以及明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然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注意一下,該通知有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的參與,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也會打擊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一不小心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利用比特幣買賣外匯

起訴案例,案號“潤檢二部刑訴〔2023〕9號”,江蘇鎮江的案件,被告林某為莊某收購蘭特(蘭特是南非的貨幣,1人民幣約等于2.5蘭特),莊某再使用蘭特購買比特幣,范某某在中國將該比特幣賣出,多名被告一共收購了6000多萬蘭特,支付人民幣2000多萬元。

實際上這是一起變相非法買賣外匯的案件,檢察院認為各被告非法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構成非法經營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訴。下面簡單介紹一下非法買賣外匯的定罪與量刑。

《刑法》第225條,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買賣外匯數額在500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非法經營情節嚴重。注意一下,該解釋是在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立案標準是20萬美元或者違法所得5萬。

如果具有特定情節,例如因非法買賣外匯受過刑事追究、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不交代資金去向、不配合追繳的,入罪數額降低到2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

非法買賣外匯數額在2500萬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屬于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

案例:吸收人員挖礦被控傳銷

起訴案例,案號“洪檢刑二刑訴〔2023〕54號”,江蘇泗洪的案件,幾名被告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虛造多家國外空殼公司,并且在國內注冊成立多家企業,通過技術人員開發的多個平臺,以投資理財、銷售虛擬幣礦機為名,吸引不特定公眾加入平臺。要求會員在幣圖交易所購買虛擬貨幣入金,兌換成理財積分、購買礦機、支付礦機押金等方式繳納入門費,獲取發展下線會員和挖虛擬幣的資格。

經鑒定,幾名被告人利用平臺共收取傳銷資金2億多元。檢察院認為,幾名被告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可處5年以下有期處徒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應當追究組織者、領導的刑事責任。

案例:發行虛擬貨幣被控非法集資

起訴案例,案號“浦檢刑訴〔2023〕106號”,福建浦城的案件。幾名被告在浦城當地通過設宴、口口相傳等方式發展下線,向公眾公開銷售某虛擬貨幣,宣傳該虛擬貨幣的結構、賺錢機制,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收多人購買。該貨幣平臺只維持了20多天便徹底關閉,直接造成多個被害人共50余萬損失。幾名被告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

檢察院認為幾名被告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參與推廣虛擬貨幣非法交易,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至10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3年3月1日施行,增加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檔刑罰。根據《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非吸的量刑標準如下:

第1檔,3年以下有期徒刑:1、個人非吸20萬以上,單位非吸100萬以上;2、個人非吸對象30人以上,單位非吸對象150人以上;3、個人造成存款人損失10萬元以上,單位造成存款人損失50萬元以上。

第2檔,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3至10年有期徒刑:1、個人非吸100萬以上,單位非吸500萬以上;2、個人非吸對象100人以上,單位非吸對象500人以上;3、個人造成存款人損失50萬元以上,單位造成存款人損失250萬元以上。

什么情形屬于第3檔刑罰,后續應該會有相應的司法解釋。

案例辯護意見

針對本文第一個案例,即利用比特幣買賣外匯的案件,筆者認為存在辯護空間。張三在南非使用蘭特購買比特幣,張三將比特幣轉給李四,李四再使用比特幣在國內購買人民幣。假如李四對于張三收購比特幣的行為是知情的,則屬于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這沒有疑問,如果李四并不知情比特幣的來源,則李四不會構成犯罪。

針對本文第二個案例,即吸收人員購買礦機被控傳銷案件,筆者認為可以考慮爭取改變案件定性,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宜作為犯罪處理。該案件中,如果真實存在礦機或者虛擬貨幣,那么這些是否可以認定為“商品”?即便不能改變定性,也可以從金額方面考慮,爭取減少犯罪數額。

寫在最后

本文介紹了因虛擬貨幣而引發的非法經營、傳銷、非法等犯罪,除此之外,還有可能涉及詐騙、幫信等犯罪,筆者在此提醒一下從事虛擬貨幣活動的朋友,謹慎防范法律風險,自由比一切都可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