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工程的物資管理

1.1基建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基本建設任務,編制工程材料需用計劃報采購部,由采購部統一組織采購或調拔。

1.2工程用材料必須科學合理儲備和采購,盡量避免零星采購,降低采購成本。

1.3工程物資按采購實際成本核算。

1.4工程物資的收發保管統一按“存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專人管理,做到賬賬、賬卡、賬物三相符。

1.5設備的采購、驗收、入庫、出庫應按照存貨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安裝后應按照固定資產的管理進行日常管理。

2、在建工程的合同管理

2.1工程發包,必須本著平等競爭的原則,按國家規定的招標程序,實行公開招標,擇優選擇施工隊伍。

2.2不便公開招標的項目,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工程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預決算和審計人員對其技術力量、經濟實力進行嚴格考查來確定施工隊伍。

2.3簽訂合同前,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工程預算書,經公司領導、工程技術人員、預決算員、財務人員、審計人員共同參加討論,確定承包方式,制定合同條款。

2.4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應嚴格按照合同的條款執行,以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無例外及特殊情況(如自然災害、國家政策性調整等)不得任意更改,更改合同主要條款須經上述人員共同討論,方可修訂。

2.5合同簽字蓋章后,在開工前五天內,應及時送達有關部門,以便督促執行。

3、工程驗收管理

3.1施工單位在單項或分項工程驗收前七天內,將驗收項目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司基建主管領導,基建主管單位應及時組織技術、財務以及使用部門的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3.2工程驗收應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標準和施工圖為依據進行驗收,并做好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如發現不合格需返工或修改補做的部分,雙方應議定修補措施。

4、工程付款與結算的管理

4.1預付工程款,按下述程序辦理

4.1.1凡合同規定需按進度撥付工程款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在撥款前三天內將施工員簽證的工程形象進度,送公司基建主管部門。

4.1.2基建主管部門接到施工單位的工程形象進度表后,指定預決算員進行認真審核,并按已完工部分的80%的比例,開具預付款賬單交技術負責人審定簽字。

4.1.3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由財務部安排資金辦理付款手續,財務負責人及結算會計應嚴格把關,防止過頭付款。

4.1.4凡無預算的工程項目,未按規定程序審核的結算賬單或白紙條,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4.1.5基建主管部門每月應在5日前將用款計劃送達財務部,并作有關說明,以便財務部門安排資金。

4.2工程竣工決算。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十天內應將竣工工程結算件(含工程結算表、增減工程變更的有關手續和其它洽商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竣工圖、工程驗收合格簽證手續等)送交基建主管部門,基建主管部門必須在七日內,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核。

4.3結算中的價差調整:工程項目在三個月內完成的一律不調差,超過三個月以上,且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價差調整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當實際價格與定額站發布的價格,差異率超過國家或本地區規定的調差范圍時方可調差。實際市場價格的確定,必須經公司領導、基建、技術、審計、財務等單位負責人共同認可。

4.4工程驗收及結算后的所有資料,基建、技術及財務部門必須妥善保管,并整理歸檔備查。

5、法律責任

5.1對違反制度規定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對玩忽職守造成過頭付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由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輕重程度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2基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