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古代影視劇的時候,我們經常可以看見這些場景。大姑娘、小媳婦為丈夫或老父親伸冤,站在縣衙門口擊鼓喊冤,口中大喊“大人冤枉啊!”然后縣令大人開始“升堂”問案,堂下衙役立于兩旁喊著“威武,威武!”

那么這些擊鼓鳴冤的場景在古代真的存在嗎?

您還別說,還真有,但是這鼓不是在縣衙門口,而是在京師。筆者以明代為例,聊聊真正的擊鼓鳴冤,到底是怎么個流程。

首先,縣衙內確實是有一鼓,被稱之為“堂鼓”。但是它并不是置于縣衙門口,而是在縣衙內。它的作用也并不是給百姓鳴冤用的,況且一般人也不可能隨便出入縣衙的。

其實縣衙內的這面鼓,更多的用處是用來“點卯”,也就是我們如今上班的打卡。通知縣衙大小人員上班用的。

在明代,假如你要“告狀”,首先應該是遞交“訴狀”給縣衙工作人員,而不是影視劇中敲幾下鼓就完事的。這訴狀,也就是我們現在的起訴書。

而且這訴狀也是規矩繁多,并不是普通百姓所能理清的。根據一份明穆宗時期,《隆慶六年休寧縣葉賢訴狀》一份文檔中,附錄了9條有關訴狀的規定。

1、一格寫二字者,不準。

2、有粘單者,不準。

3、牽連遠年無干事情者,不準。

4、無重大事情而告婦女者,不準。

5、事已問結而又告者,不準。

6、被告、干證人多者,不準。

7、誣告越訴者,不準。

8、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名抱告者,不準。

9、攔路越告者,不準。

可以看出訴狀還是比較嚴格的,1、2條明確規定了訴狀的格式要求。假如沒達到規定,那么縣令老爺是不會接收狀子的。

這還只是一些訴訟的正常流程,那么碰到昏官包庇、官官相護這種冤案錯案,百姓應該怎樣伸冤呢?這就要用到了擊鼓鳴冤了。

擊鼓鳴冤,這個鼓也叫做“登聞鼓”,是當朝者給普通百姓“告御狀”的一個通道。

“登聞鼓”并不是明代首創,魏晉時期就有此物了。之后的隋、唐、兩宋都有“登聞鼓”的存在。而在明代,算是發揚光大了吧。

朱元璋曾說:“自古人君所患者,惟憂澤不下流,情不上達”。貧農出生的明太祖朱元璋更關注民間的情況,擔心百姓的心聲傳不到朝堂。所以在洪武元年,朱元璋甫一登基,按照前朝慣例,便在南京午門外放了一面“登聞鼓”。

但是這個鼓,也并不是那么好敲的。封建社會,等級森嚴,也不能隨隨便便就讓你跑來敲這個“登聞鼓”。為了防止誣告、濫告、越訴等情況,必須“自下而上”開始。

假如百姓碰到有冤情無法上達,或者審案官員不公正了,或者有重大機密上陳。比如你在縣衙訴訟,縣令判案不公正,那么你先要去府衙,府衙不行再去省、按察司,這樣層層申訴。軍人碰到冤假錯案了,只能去所在衛所(明代兵制)層層申訴。

都不受理的話,你才能去告御狀,去敲“登聞鼓”。否則的話,就屬于越訴,不管有沒有冤情,先打五十殺威棒。所奏不實,打一百,誣告直接治罪。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明史.刑律》

還有一些諸如家庭糾紛、土地糾紛、經濟糾紛、斗毆等一些瑣碎案件的話,只能在當地有司申訴,或者轉陳通政司,不能敲“登聞鼓”,免得浪費國家行政資源。

其戶婚田土斗毆相爭軍役等項、具狀赴通政司、并當該衙門告理。不許徑自擊鼓。守鼓官不許受狀。——《大明會典.卷一百七十八》

完成以上先決條件,你才能敲這個“登聞鼓”。守鼓監察御史就會將你的冤情上奏,直達天聽。而且“告御狀”期間,沿途官員不能阻攔,監察御史也不能不收“訴狀”,否則就是一個死。朱八八,何等大氣。

凡民間詞訟,皆自下而上,或府、州、縣省官及按察司不為伸理及有冤抑重事不能自達者,許擊登聞鼓,監察御史隨即引奏,敢沮告者,死。——《大明會典.卷一百七十八》

這么多條條框框,所以這個鼓并不是那么好敲的。但是這也是老百姓唯一能伸冤的方式了。“登聞鼓”發展到明世宗嘉靖時期,被判處死刑的犯人即將被處斬,假如其家屬有案情陳奏,敲響“登聞鼓”,甚至可以停止行刑。

有明一代,通過“登聞鼓”告御狀成功的案件還不在少數。敲“登聞鼓”的案件,由于是直達天聽,指定由都察院審理。朝廷還會派遣專案組,前往案件原籍調查。甚至皇帝親自審理的“登聞鼓”案件也不在少數。

如,《明太祖寶訓》中就記載了這么一起“登聞鼓”案件。洪武二十四年,南京衛所龍江衛的一位文書小吏敲響了“登聞鼓”。原因是這個小吏,在衛所犯錯,被罰抄書。抄書按理說只是個小懲罰,遠遠沒有到敲鼓的地步。

但是就是在處罰期間,這個小吏的母親病逝了。小吏請求暫停處罰,回家治喪守孝,層層上報,被吏部尚書詹徽給駁了。

這個小吏走投無人之下,只能敲響“登聞鼓”。朱元璋收到案件后,親自處理了案件,放小吏回家治喪守孝去了。并且嚴厲斥責了吏部尚書一番。

吏雖罰役,天倫不可廢,使其母死不居喪,人子之心終身有歉。夫與人為善,猶恐其不善。若有善而沮之,何以為勸?——《明太祖寶訓.卷二》

“登聞鼓”案件也有不少是法與情的沖突,地方官無法審理,也無權審理,只能由當事人敲上登聞鼓。

如明成祖永樂年間,一位縣官因貪污被判充軍邊塞。但是這個犯人已經年愈七十,其親屬以犯人年老,請求酌情寬宥,為此敲上“登聞鼓”。明代對于鰥、寡、孤、獨的人群都會給予一些政策上的傾斜,此案涉及年邁的老人。

論法還是論情,明成祖朱棣也犯了難,只能下令三法司重審。最后還是論情占了上風,這個犯人因年老被酌情減輕懲罰。

不得不說,“登聞鼓”制度還是值得提倡的,在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登聞鼓”可以一定程度上加強皇帝與底層平民的聯系,也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封建社會司法制度的不足。同時也加強了朝廷對地方官員的監管。

可惜的是,到了明代后期,“登聞鼓”也一樣形同虛設,守鼓監察御史不作為,地方官員又陰為絆阻。

到了清朝時,“登聞鼓”政策雖然也有,但是敲鼓的規則也是層層加碼,普通百姓怕是難以敲鼓了。發展到最后甚至將“登聞鼓”移至通政司衙門內。試問,普通百姓又如何進得去這通政司。

值得一提的是,在影視劇中還有一種常見的伸冤方式,“攔駕伸冤”。

在歷史上也有其原型。但是真正操作起來,比起“登聞鼓”卻是難上百倍,也是九死一生的方法。

這種“攔駕伸冤”的方式,在唐代刑律中被稱之為“邀車駕”。這種方式也僅見與唐代,在后世朝代中均不見記載,想必是不被允許的。你若頭鐵去攔皇帝車駕,沒到跟前估計就被亂刀分尸了。

有人邀車架及撾登聞鼓,若上表申訴者,主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唐律.斗訟》

所以,影視劇中不管“攔駕伸冤”,還是“擊鼓鳴冤”,都是節目效果,增強可看性。實際操作起來卻是一個字,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