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新建影響居民曬太陽,采光權保護有界限嗎
一、高樓新建影響居民曬太陽,采光權保護有界限嗎
1、采光權保護有界限。
(1)基于相鄰關系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鄰建筑物的權利人對影響其通風、采光和日照的行為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2)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風妨礙超出社會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時,權利人才可以主張民事賠償。
(3)判斷日照和采光妨礙是否超出社會一般人的容忍限度,應以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為準。
(4)符合國家建設標準的建筑,即使對鄰近建筑的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礙,也應當視為未超出容忍限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
二、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1、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
(1)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或因環境污染發生爭議以后,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
(2)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占或毀壞財產。
(3)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4)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
(5)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2、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1)處理因相鄰關系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
(2)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于經營管理和有利于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3、公平合理
相鄰關系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系都作出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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