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法新2023(房屋繼承法新規(guī)定)
今天給各位分享房屋繼承法新2023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房屋繼承法新規(guī)定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xiàn)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xiàn)在開始吧!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2023年新政
1、我國進行遺產處理,主要分為有爭議的繼承訴訟和無爭議的繼承公證。獨生子女家庭僅表現(xiàn)為被繼承人的之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數(shù)量較少,在實體法律適用與繼承處理程序上并無任何特別之處,獨生子女可采用上述兩種方式處理遺產繼承等事務。
2、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中尚有其他法定繼承人,且對遺產分割有爭議且不可調解的,自然會走上法院訴訟;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均先于其死亡,獨生子女確定為惟一法定繼承人,就可通過非訴渠道的繼承公證處理遺產。
擴展資料
房產過戶給近親屬,不征收個稅!根據(jù)公告可知:對于房產的無償贈送,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但是有以下情況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和父母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相關通知財政部在2009年就出過,只是今年的公告進一步確定了“房產過戶應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稅目,由原“按其他所得征稅”改為“按偶然所得征稅”,且補充了非近親屬之間的房屋贈與受贈方需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稅,按照20%的稅率繳納。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獨生子女無法繼承房產?2023父母房產要這樣過戶?
房屋繼承法新規(guī)定
2023房屋繼承不再適用繼承法的規(guī)定,而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shù)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fā)生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房屋繼承過戶手續(xù)的辦理流程如下:
1.先到被繼承房產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如下資料:
(1)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具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的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2.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過戶登記,需要提交的資料如下: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
2023年并未出臺新的獨生子女房產繼承政策,事實上,在父母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獨生子女本就不是房產的唯一繼承人。
2023年6月網上流傳的一條不實消息稱“2023年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盡管已經辟謠,但人們對于獨生子女繼承問題的關注熱度卻仍舊未減。
而從法定繼承的角度來看,如果父母沒有遺囑,獨生子女很難百分之百繼承遺產,與獨生子女同為之一繼承順序的繼承人還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們都有繼承權。若父母希望確保獨生子女完全繼承遺產,立遺囑是更好的解決辦法。
擴展資料:
獨生子女不等于唯一法定繼承人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10條和《民法典》第1127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之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之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之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以房產繼承為例:若房產是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假如父親去世后,該房產父母各擁有50%,屬于父親的那一半房產作為遺產,有四個繼承人:母親、兒子小王和爺爺、奶奶,四人分別繼承父親房產的25%;
若此后爺爺、奶奶去世,他們繼承的那部分房產則會由小王父親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繼承。若母親過世亦同理。此外,如果小王的母親在其父親死后改嫁,則小王的繼父作為其母親的配偶,也可以繼承其母親的遺產。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繼承遺產,有繼承權的家人過世時間順序、家庭成員的構成和家庭是否重組過等具體因素都影響著獨生子女能否完全繼承父母遺產。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民法典施行后,遺產繼承將發(fā)生這些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房屋遺產繼承法最新規(guī)定
遺產房屋繼承新規(guī)定1、如果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執(zhí)行;2、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順序繼承(1)配偶、子女、父母作為之一順序繼承人;(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由之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之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之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之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之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之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遺產新的繼承法
新的《民法典》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3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之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xù)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扮擾辦理。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 *** 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 *** 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 *** 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之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之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之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之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絕陵起訴訟。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廳宏旦??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zhí)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 *** 處理。
第三十條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yǎng)人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扶養(yǎng)人承擔該公民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jù)本法的原則,結合當?shù)孛褡遑敭a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guī)定。自治區(qū)的規(guī)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guī)定,報省或者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xié)定的,按照條約、協(xié)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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