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租房房屋定金可以退嗎

民法典規定,房屋租賃交納定金后,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退還定金,例如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等情形時。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租賃交納定金后,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退還定金,例如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租賃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等。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的,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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