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將有居住權的房子租出去嗎
一、是否能將有居住權的房子租出去
1、一般不能將有居住權的房子租出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我國法律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3、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居住權人有哪些義務
1、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2、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3、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4、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5、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居住權并不是民眾出生就享有的民事權利,在不經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除了產權人自己之外其他人其實并沒有居住權,為了保障個人居住權不受侵犯,最好還是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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