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受害方權利如何保障
由于我國民法典采用的物權變動原則是“合意+公示”原則,即當事人除了就債權達成合意之外,還必須履行交付或者登記等法定形式,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在“一房二賣”情況下,只有履行了合同義務并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則可以依據業已形成的買賣合同要求“毀約”的出賣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范圍一般相當于守約方的可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損失。由于房地產市場的波動性,當前房價和立約時的房價之間必然存在差價,這種差價就是守約方的期待利益損失,也是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的。
若“一房二賣”的出賣人未完成過戶登記的,則任一買受人均可依據各自有效的買賣合同請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另外,根據最高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若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在購買房屋時,購房人務必進行必要的產權調查;同時,根據去年召開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若遇到“一房二賣”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及合同履行情況、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這些最新規定對善意購房人來說是最大的司法利好。
一房二賣中給自己帶來了糾紛,對于具體內容不太了解可以來科普華君網找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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