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低價買房假離婚 如今人財兩空苦果吞
為買房?假離婚?
這樣的事情已屢見不鮮。
但往往最終會有怎么樣的結果呢?
讓我們來看看下面這位主人公的遭遇吧。
為買房優惠約定假離婚
陳鋒和王琳于2009年底結婚,婚后居住在王琳婚前名下的房屋內。2012年,王琳有了身孕,兩人計劃使用公積金貸款再購置一套房產。據王琳說,陳鋒經咨詢得知,若再買房就是家庭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會上調且貸款額度會降低,如果兩人離婚,就能少交首付款,貸款利率也會降低。
對于陳鋒假離婚后買房的建議,王琳起初很抵觸,但禁不住對方百般勸說就答應了。2012年9月22日,生下孩子僅10天的王琳跟著陳鋒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還對財產分割進行約定,王琳名下存款各分一半,陳鋒名下汽車歸他所有,婚前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10月8日,陳鋒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位于朝陽區一套總價款為182萬余元的房屋,并繳納了102萬余元的首付款。
購入新房前夫拒絕復婚
離婚后,兩人照舊共同生活,但王琳的內心悄然發生變化。因為購房合同上沒有自己的名字,王琳和陳鋒簽訂了一份《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書》,約定房屋為二人共同擁有,且各享有50%的產權,雙方對該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權及處分權。根據該份協議,房屋系雙方共同出資支付首付款,共同負擔房屋貸款。這下,王琳終于吃了定心丸。2013年1月,陳鋒順利辦下80萬元的銀行貸款。之后,兩人忙著收房、裝修和購置家具。
據王琳稱,到了年底,房屋裝修完畢,但陳鋒不再提及復婚一事。不僅如此,他還拒絕履行協議,不想讓她居住使用新房,也否定她出資,不配合她辦理房屋相關手續。當初為購房配合陳鋒而離婚,如今對方卻假戲真做,這讓王琳有了被騙的感覺,而且自己的財產也受到重大損失。在一次激烈的爭吵后,陳鋒獨自搬進了新房。
前夫面對證據全部否認
兩個月后,陳鋒接到王琳的一紙訴狀,對方要求法院判令對新購房屋擁有50%的產權并予以分割。庭審時,訴爭房屋市場價值升值為260萬元,登記在陳鋒名下。
王琳在法庭上稱,離婚前5天,她與陳鋒二人以家庭名義向房產建設單位辦理房屋認購手續、簽訂房屋認購書,并繳納了5萬元房屋定金。在陳鋒向銀行貸款的80萬元后,她掏出了58萬余元用于還貸。二人共同收房后,房子以她為主導進行了裝修并購置家具。王琳還認為,《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書》不屬于贈與合同,只是對雙方共有關系的確認。因此,陳鋒無權行使撤銷權。
為證明當初兩人是假離婚,王琳提交了一份通話錄音。在二人的通話中,陳鋒承認雙方為購房而辦理的離婚手續。王琳還找來相關證人證實,兩人在房屋裝修中還以夫妻名義相稱,一起聚會時兩人也有說有笑。對此,陳鋒均予以否認。
男方起訴撤銷協議敗訴
此外,陳鋒也將王琳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協議中對她50%份額的房屋贈與。他說,當初是王琳事先擬好的協議,他本意不想簽,但對方不停哭鬧。因擔心王琳的情緒影響到兒子吃奶和健康成長,加之她又威脅不簽字以后就不讓看兒子,他迫于無奈才同意簽字。陳鋒認為,雙方離婚時,已對夫妻共同財產做了明確分割。同時,購房款是他離婚后向父親和朋友借款及銀行貸款所得,此購房系其個人行為,與王琳無關。只因一時欠考慮,他才答應將房屋50%份額的產權贈與對方。目前房屋尚未辦理產權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他有權利行使任意撤銷權從而撤銷贈與。
經過審理,法院駁回陳鋒的起訴。法院認為,陳鋒雖自稱全部購房首付款及已經償還的貸款均由其個人支付,但王琳提交的證據亦可證明其有過支付房款的行為,且雙方在離婚后并未實際分開生活,并有大量資金往來情況,故不能排除王琳支付房款的行為,而出資多少并非本案關鍵。
而且,陳鋒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協議》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而王琳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為購房而辦理離婚手續,故購房系雙方共知行為,且肇始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據此,陳鋒認為雙方系贈與關系的證據不足。
判決雙方分割涉訴房屋
對于另一起案件,法院認為,王琳所稱為購房而離婚,并提交雙方談話錄音,證人證言亦予以佐證,考慮到離婚時間與購房時間聯系緊密,且雙方在孩子出生剛10天就順利離婚,該事件極為反常,加上雙方在離婚后仍長期共同生活,不能排除雙方離婚的真實目的是購買訴爭房屋。因此,雙方雖在法律上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予以分割,但不影響雙方在以后共同生活期間形成新的共有關系。二人簽訂的《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在上述《協議》簽訂后直至2014年1月當年低價買房假離婚 如今人財兩空苦果吞,二人仍共同生活,有理由認定訴爭房屋的各項出資系雙方共同完成。自2014年1月雙方未再共同生活,且連續發生訴訟,此后關于房屋發生的費用應視為各自出資。訴爭房屋雖系雙方離婚后購買但形成共有關系,現雙方已分開居住且多次爭訟,共有基礎已然喪失,現王琳要求分割該房屋,予以準許,對其確認產權份額的訴訟請求不再支持。
法官表示,結合雙方購房、離婚以及爭訟的事實來看,雙方之間的關系并非一般社會意義上的公民關系,具有強烈的家庭倫理因素和個人感情因素,故在法律適用上,不宜簡單適用《物權法》關于共有的規定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而應參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平衡各方利益。綜上,根據訴爭房屋購買、居住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情況并適當照顧女方權益,判決房屋歸陳鋒所有,同時陳鋒給付王琳房屋折價款90萬元,房屋剩余按揭公積金貸款由陳鋒負責償還。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后,雙方均提出上訴。王琳表示,她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根據當時陳鋒欺騙她購買房屋的情況、她和孩子借住在父母房屋且她有能力償還剩余貸款以及照顧女方權益等因素,應當判令房屋由她所有。而陳鋒也上訴要求改判支付房屋折價款34萬余元。
二審法院認為,因房屋系離婚后購買,本案不能適用《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王琳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離婚后產生的風險有預見,故對王琳主張由于自己受騙離婚、法院應當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判令房屋歸其所有的意見,無法律依據。由于《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書》已經確定二人各享有50%的產權,因此雙方對房屋的出資情況并不影響雙方份額的認定。原審法院考慮涉案房屋系雙方離婚后由陳鋒購買、也由其實際占有使用,并償還公積金貸款,判令房屋歸陳鋒所有,并酌情支付王琳90萬元并無不當。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協議離婚1年內反悔分財可訴
現實中,不少夫妻為了拆遷補償、購房避稅或逃避夫妻債務等選擇假離婚,但事后往往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復婚。一旦一方變卦,難免出現糾紛。而獲得利益的一方都不會承認當時是假離婚。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雁峰律師表示,假離婚不被法律認可,即不管雙方因為什么原因或出于什么目的而離婚,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或者離婚裁判文書生效,就構成真離婚。目前比較常見的假離婚是為規避政策而實施的通謀離婚,這種行為很容易弄假成真,導致家庭破裂,財產遭受損失。
“當然,假離婚以后雖然婚姻關系無法恢復,但財產問題有一定的救濟途徑。”張雁峰稱,按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可以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起訴,請求法院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部分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者撤銷。雖然如此,但因證據不足無法保證一定勝訴,因此還是要慎重對待離婚。
據了解,去年3月,針對社會上購房家庭通過離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貸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相關部門聯合發文明確,對于離婚1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商貸和公積金貸款均按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新政策針對假離婚投機購房的行為可謂出了一記重拳。
北京晨報社會新聞部出品
顏斐/文
李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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