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20年能夠嗎?
一、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20年能夠嗎?
1、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20年能夠,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超過20年,屬于部分不合法。
2、在實際生活中存在不少,因為種種原因不夠買車位或車庫,而租用他人的情況,這類的協議性質上屬于租賃合同,本身內容不違法不損害他人利益即是有效的。
3、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的規定,車輛租賃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年。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能夠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由此可見,租賃車位二十年,這個期限是有效的,超過了二十年,超過部分就屬于無效,也就是說協議超過二十年就屬于無效協議。
二、車位轉讓合同怎么寫
甲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為了方便乙方在__________停放車輛,甲方向乙方有償提供地下停車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轉讓汽車車位達成如下協議:
乙方自愿向甲方購買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汽車車位。
甲、乙雙方同意將第一條商定的汽車車位一次性定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大寫)(此價格中不包含汽車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車位的銷售特征為:[現售車位]/[預售車位]
乙方在簽訂本合約三天內一次性付清汽車位使用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憑繳費清單領取汽車位使用卡,取得使用權。如在約定時間內未付清全部使用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________%的違約金。
乙方所購的上述車位作為車輛停泊專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變該汽車位的性質、外觀、結構和各類設施,若有損壞或由此產生事故,乙方除應負擔恢復原狀費用外,還應賠償造成他人的損失并承擔后果。日常使用應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及車位管理制度,且交納相應管理費用。
乙方使用汽車位停放車輛時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乙方所受讓的地下車位按有關規定,無法辦理產權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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