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指定為遺產繼承人后,可以選擇接受繼承的安排,獲取被繼承人的財產。而有些人擔心繼承之后,會被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討債,比如被繼承人的欠款未清的,這時候繼承人也可以主張放棄。而有些繼承人擔心自己主張棄權后,債權人可能不承認而繼續討債,所以就會考慮是否要進行公證

按規定,繼承人要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沒有做相應表示,將會被視為接受繼承。

因此,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公證不是必備的手續,不過為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繼承糾紛,繼承人也可以通過辦理公證手續來放棄遺產繼承。

并且放棄遺產需要進行公證嗎?,做棄遺產繼承公證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必須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2、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申請辦理時要提交以下幾種材料文件: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并簽名)。

最后,在放棄遺產繼承時,最好是通過書面的方式作出放棄的表示,或者進行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最好避免口頭放棄繼承。另外,如果是遺贈的話,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就要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責任。一旦到期未做表示的,也將會被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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