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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棄繼承權公證的注意事項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公證處審查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并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

三、放棄繼承權后可否恢復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

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由于放棄繼承意味著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也意味著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債務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放棄繼承與繼承人的利益密切相關。繼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人民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非經法院認定程序一、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要怎么寫,繼承人不能自行恢復。而且,恢復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如果遺產已經分割處理完畢,成為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是不予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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