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必須公證",法律哪有這么說?
兩年前,王先生的老伴去世,銀行卡里留下30萬元存款。由于取款時輸錯密碼,導致銀行卡被鎖。而銀行對于這筆金額的提取,要求王老先生須提供繼承公證手續。王老先生只好先打官司確認解除和養子的收養關系,再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這筆錢及相關利息歸其所有。昨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判決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4月10日中國新聞網)。
法院判決本金和利息都歸王先生所有,意料之中。問題在于,這樣一件具有必然性的案件,有必要打官司嗎?王先生只要能證明與老伴的夫妻關系,就應該可以取款;即使記錯密碼,也只要申請“重置密碼”就行了。但銀行卻要求王先生提供繼承公證手續,老人辦理公證又遇到許多麻煩,公證處建議老人干脆去法院起訴銀行。
需要追問的是,銀行憑什么要求財產繼承必須公證?據銀行解釋,要求進行遺產公證,依據的是1993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其中第40條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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