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出的房子合同怎么寫
租出的房子合同一般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房屋的地址、面積、結構、用途等基本信息;
3、房屋的租賃期限;
4、租金的具體數額以及租金的支付時間、地點、方式等;
5、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6、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7、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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