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的定金到底可不可退
購房定金可以退的依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的定金作為債權擔保。給付的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那么則無權要求給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若是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若是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需要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若是因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導致商品房買賣的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須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另外,建設部中《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
購房定金什么情況下能退
目前,買受人不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而許多購房者也認為,購房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準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最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取回定金。
實際上,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此外,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也應能退回。如果還有什么其他的問題,歡迎在線咨詢科普華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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