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房補償標準怎么確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知,農村營業用房的補償按照正常營業收入來補償給實際經營權人是合法合理的,同時,由于各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由各地方政府來具體確定,但精神一定是高于住宅補償。

民事法律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可知,既然是村民辦理了相關的法定經營執照等手續,村民的合法權利就一定要得到維護和保護。

什么是營業用房

營業用房又稱商業用房,俗稱商鋪,就是開店的,需要繳納3%的契稅,使用年限為40年,水電性質也是商業性質。

非普通住宅,首先確認是住宅用房。無非是面積或價格或容積率超標而被稱為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面積衡量標準因各地而異。非普通住宅也需要繳納3%的契稅,使用年限是70年,水電性質為住宅。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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