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來勢洶涌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近期陸續有法院對已經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抗疫單位或抗疫人員的財產保全措施進行緊急解除,以緩解抗疫救災的燃眉之急。譬如2月1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應民航廣州醫院申請,通過與涉案糾紛中申請財產保全的博眾康美公司協商,采取將其中一個賬戶資金轉移至其他賬戶的方式,解凍民航廣州醫院被凍結的基本戶,使民航廣州醫院能正常投入防疫工作。

由于我們在訴訟過程中也可能會涉及申請財產保全的情況,有的被征收人想要知道:什么是財產保全?它和賬戶凍結有什么關系?疫情期間法院“極速”解凍抗疫醫院賬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解除凍結是否有損對方當事人權益?以下,京平拆遷律師為您一一解答。

什么是財產保全和賬戶凍結?

說到凍結,不得不提保全。

保全是指為使將來案件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司法強制措施。凍結是保全措施的一種,除此之外,保全措施還有查封、扣押、扣留等。查封、扣押、扣留的對象一般是動產、不動產等,凍結的對象一般是銀行賬戶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

進行賬戶凍結,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當不凍結賬戶有可能導致案件判決不能履行或使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提起凍結程序;

2.凍結程序的提起,可以是依當事人申請,也可以是法院依職權裁定;

3.對于凍結申請,法院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或者申請人提供擔保,對方當事人或者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有權裁定不實施凍結措施。

法院極速解凍抗疫醫院賬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規定,結合實務,解除財產保全措施,需要滿足以下五個條件之一:

1.訴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關系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

2.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以民航廣州醫院的解凍為例,從表面上看,在此次解凍過程中,民航廣州醫院雖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財產保全申請,但卻無法提供擔保物用以解除對賬戶款項的凍結。明顯不符合上述五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貿然解除凍結可能是不合法的。

然而,如果我們從解除凍結行為的根本目標——解除凍結的行為是否阻礙凍結目的的實現和是否有損對方當事人的權益,這兩個方面來看,可能會得出不一樣的結論。

是否影響凍結目的的實現?

從訴訟角度看,凍結賬戶主要是從保全現有賬戶資產和停止被凍結方所有賬戶資金流動兩方面保證當事人權益。保全現有賬戶資產能保證在判決文書下發后,被凍結方的資產能夠及時支付給另一方。停止被凍結方所有賬戶資金流動能對被凍結方的經營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從側面給被凍結方壓力,促使其履行相應的支付義務。

本案中,以凍結資金總額不變的方式將民航廣州醫院的基本戶解凍,對于民航廣州醫院在經營方面的阻礙得以解除,單就這一角度看,對凍結目的的實現增加了一定的風險,但是,由于保證凍結資金總額不變,民航廣州醫院的履行能力并未受到太大影響,也就未對凍結目的的實現產生實質的影響。

是否有損對方當事人權益?

解除凍結,增加了凍結目的實現的風險,雖有損博眾康美公司的權益,但影響甚微。且經過協商,博眾康美公司同意了以凍結資金總額不變的方式將民航廣州醫院的基本戶解凍,表明博眾康美公司自愿選擇承擔這部分風險,在法律的框架下這是合理的。

綜合以上兩方面來看,本次解凍的情形可以看作是以上列舉的解除訴訟保全措施的條件中第2種、第3種情形的結合,或者是保全內容的變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靈活運用法律及程序規則,使保障民航廣州醫院抗疫工作的順利進行與保護博眾康美公司的訴訟權利之間的權益得以平衡,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值得借鑒的,也正是如此,該案例才被眾多法院所轉載推廣。

對于我們被征收人來說,在征地拆遷案件中,也常有遇到凍結、查封、扣押等訴訟保全措施,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靈活運用訴訟程序的做法值得我們被征收人所關注,有利于我們及時更新學習和掌握更多法律實務知識,用以拓寬維權思路、提高維權技巧,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