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么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

(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

(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

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損益相抵”規(guī)則,即使一方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另一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為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通過重復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違約一方大可不必理會,法院對此也是不會支持的。

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大多數的人因為經濟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想要在單位附近租賃房屋居住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guī)定來履行合同當中的義務獲得的話,很容易發(fā)生一些糾紛的,比如說有一些違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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