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筑在整體的建筑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4、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的構成因素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高層建筑物因其所有人為多個人,甚至上百人,由于人數多,就會產生十分復雜的法律關系。首先,每個所有人對專屬自己的在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從而產生了各個所有人對高層建筑物的所有關系;其次,每個所有人對高層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而在他們之間產生了對高層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關系;再次,每個所有人對整個高層建筑物享有和承擔管理、維護和修繕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在他們之間產生了作為建筑物管理團體的成員關系。因而,建筑物所有權的區分,是指多個所有人,甚至上百個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高層建筑物時,各個所有人對其在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建筑物部分(專右部仆、所享右的共有權以及基于律筑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成員權的總稱。簡言之,它是指建筑物區分所有人的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的結合。

專有權、共用部分共有權及成員權,是相對獨立而又不可分離的權利,區分所有人可以分別行使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對共同部分行使共用權,對管理建筑物行使成員權利。作為構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復合要素,區分建筑物所有權的結構中,專有權占主導地位,共有權居從屬地位,成員權處于附屬地位。在區分所有建筑物上,區分所有人取得了專用權,便當然取得共有權及成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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