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遺產稅是在一百萬美元開始征收的,征收的百分比18%-50%。但是該遺產稅只針對死者的子女,其妻子和父母是不需要支付的。1999年的起征點為65萬美元,稅率實行超額累進制,最高稅率達55%。

一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即俗稱的綠卡持有人)死亡時,不管他的遺產位于地球上哪里,其繼承人(除配偶之外)有義務申報遺產總額,并繳納遺產稅。非公民或非永久居民在美國的遺產,以當事人是否在美國正式居住()來判定他們去世后是否必須交付美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這里所謂正式居住的定義不是與移民局有無居留權的標準美國遺產稅如何征收,也與所得稅法里居民的概念不同。所得稅法里的居民以當事人在美國居住的時間(大于31天)為標準,直截了當。而遺產稅里的正式居住其實界線模糊不清。

先課稅再分配,是美國遺產稅制度最顯著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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