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2、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于保護的對象,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周轉房。

同時,該規定還提供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

4、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

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房屋在租賃期限內的,出租合同并不對對抗人民法院對房屋的強制執行,但如果租賃合同是在設立擔保很物權前簽訂的,強制執行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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