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占有改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占有改定適用善意取得嗎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

占有改定 中的“定”是什么意思

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占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 *** 其動產物權,無需現在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簡易交付實際上是以動產物權讓與合意代替現實交付,是一種觀念上的交付,并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

指示交付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 *** 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 *** 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 *** 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的定是啥意思? 20分

這是民法里物權變動的一種模式

占有改定什么意思啊?通俗點說 更好舉個例子!

占有改定是標的物所有權更改,但是實際的占有人未變,只是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所有權更改手續。比如說甲把車子賣給乙,但是目前沒有車開,所以乙將車子又租給甲使用。

預立的占有改定是什么

“預立的占有改定”中有兩個關鍵理解點,即“預立”和“占有改定”。首先說“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代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百度百科,法律規定見《物權法》第27條);再以一例子說”預立“,A心儀B的電腦,非此電腦不要。但B只愿賣此電腦給C,后任由C處置。A與C約定,由C先購買此電腦,取得后轉賣給A,A預付價款8000元。一天后,B將電腦賣給C。此時,由于合同相對性與物權的變動規則,C享有對電腦的所有權,為防止不測(如C轉手倒賣給其他出價更高者并交付,則A只能請求C承擔違約責任,無法獲得心愛的電腦!)A與C可以約定,B向C交付電腦后,A取得電腦的所有權,A與基于與C之前的約定成立對電腦的間接占有,C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實際交付。這樣A就享有物權法上更高層次的保護,這一約定就叫”預立的占有改定“,”預立“兩字體現在占有改定的約定訂立與出賣人實際取得出賣物之前。

水平有限,希望能夠幫助你理解!

占有改定的說明

甲將電視 *** 給乙,通常情形下,甲應將電視現實地交付給乙,由乙取得直接占有,但是因甲還需使用此電視機,便可與乙訂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繼續使用。履行借用合同后甲再從乙處取回電視機進而繼續使用。電視機在甲-乙-甲之間的傳遞并無實際意義,因此為簡化程序,只需訂立契約,便可以發生物權變動,此時乙僅取得間接占有人的地位。占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取得間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實際上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但是現實占有不轉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義發生了變更,是一種變通的交付 *** 。占有改定中用來替代交付的法律關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系。

占有改定和約定交付時間的區別是什么?

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占有沒有發生變化但是所有權已經完成了轉移。

約定交付時間說明交付和所有權均沒有發生轉移。

所有權是否發生了轉移是兩者的區別。

占有改定的占有改定

在德國的實務上,對于讓與之際,出賣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先依占有改定的方式出讓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判例也認可其效力,在學說上稱為先行的占有改定。 因此,占有改定對將來取得的財產也存在著進行占有改定的可能性。臺灣學者稱之為預定的占有改定,如以占有改定 *** 取得倉庫的貨物的所有權讓與,當事人之間得約定,受讓人對于讓與人將來取得的貨物也保有其所有權,則當讓與人將該項貨物存放于倉庫時,即受讓人取得所有權之時。實例張三出國前想把電視機賣給李四,雙方約定,李四即刻買下張三的電視機,但張三要繼續使用到出國前才把電視機交付給李四。案例1.張三在商場購買一臺電腦,約定由商場送貨上門。貨未送出之前商場失火,被宣告破產。問:張三能否要回電腦或貨款?解:不能。因為按約定,商場送貨上門時電腦才算交付,在交付之前張三只對商場享有債權,卻沒有對電腦享有物權,張三的已付的價款列入破產財產,只能作為破產債權人的身份參與分配破產財產。案例2.張三在商場購買一臺電腦,對售貨員說:先替我保管,我明天來拿。當晚商場失火,被迫宣告破產。 問:張三能否要回電腦或貨款?解:能。因為此時電腦已經交付給張三,只是張三要求商場代為保管,這就是一種占有改定的情況。張三對電腦享有物權,張三已付價款不能列入破產財產,可以優先取回電腦或價款。

關于物權法上的占有改定問題。

你好,構成占有改定哦~

在你所舉的例子當中,甲乙之間已經就動產的轉移達成合意,并且已經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買賣合同已經生效,對于買賣合同而言,甲有義務交付動產,乙有義務支付對價。而甲已經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因此“但乙并沒付款”僅僅意味著乙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這就好比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情況下,某甲已經交貨,但某乙并未交錢,這并不影響所有權的轉移,此時某甲有權利請求某乙支付價款。(當然,如果往深層次思考,勢必涉及復雜的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理論)

簡單地說,你可以記住一個例子(這也是司法考試中的典型例子) 就是 “甲把鋼琴賣給乙,但是甲馬上要參加鋼琴比賽,于是與乙約定再借用幾天” 根據《物權法》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 *** 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我們知道所謂“占有償定”,其實是一種擬制交付,也就是說并不需要實際的手遞手交付,就會發生動產物權 *** 的效果。

占有改定的要件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2、讓與人成為占有媒介人,從而繼續占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 *** 于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產生在于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系簡化,確定為占有改定制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于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占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占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占有。此處的特定契約并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系存在的間接占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系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志著占有媒介關系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占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為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雖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難以反映出權利真相,但在與物權移轉相關的風險負擔上卻與直接交付的處理原則相同。雖然讓與人仍然繼續占有動產,但當動產非因為讓與人的過錯而滅失時,由于受讓人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風險責任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應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占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假若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所有權保留和占有改定是一個概念嗎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于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代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占有改定的概念

【法律分析】

占有改定的定義實際上就是在物品交付的過程當中,賣方有可能因為生產生活的需要,在買方已經交錢的情況下繼續占有該物品,但是雙方可以先簽訂相關的買賣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對該物品只能是間接占有,等對方交付之后才真正獲得了所有權。占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取得間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實際上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但是現實占有不轉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義發生了變更,是一種變通的交付 *** 。占有改定中用來替代交付的法律關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 *** 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什麼是占有改定,能舉個例子嗎

占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取得間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實際上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但是現實占有不轉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義發生了變更,是一種變通的交付 *** 。占有改定中用來替代交付的法律關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系。占有改定有以下要件: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占有媒介人,從而繼續占有動產。

3、讓與人已經對物進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間接占有,否則不能發生占有改寫的適用。

占有改定

【第二十七條 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 *** 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一、法條主旨

本條是對動產物權變動中占有改定的規定。占有改定是指 *** 動產物權時,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由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受讓人取得該動產的間接占有,以代替現實交付。它是交付的一種特殊情形。

二、構成要件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使得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2、讓與人和受讓人約定由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其中,“約定”應該解釋為物權性質的合意,即雙方就動產繼續由出讓人占有達成合意;

3、讓與人已經對物進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間接占有,否則不能發生占有改定的適用。

三、法律效果

動產所有權移轉且讓與人由自主占有變為他主占有。

四、法條評析

在占有改定中,讓與人在 *** 動產物權時須為該動產的直接占有人或間接占有人,如果占有人事先對該動產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占有,則不能成立占有改定。讓與人與受讓人僅約定由讓與人繼續占有標的物,或者達成單純的無任何法律關系存在的間接占有協議的,不能成立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一種觀念交付,是對動產物權交付要件的弱化,它的公示作用最弱,使得第三人無從察知物權的變動。所以對于因信賴出讓人直接占有動產這一事實,而與之交易的第三人需通過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對讓與人實施無權處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通說采用限縮解釋的 *** ,認為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占有改定的適用范圍有兩個限制:(1)設立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時,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質權未設立(法律依據是《物》【27】和《擔解》【87】)

(2)讓與人實施無權處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動產質權(無法律依據,系通說)

對于占有改定的預定問題,因為根據物權特定原則,須有一個特定的物才能產生占有改定的效果,所以預定能否產生占有改定的效果是尚需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