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簽訂5年合同因為沒有消防手續中途不租了算不算違約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歸責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所以因消防手續問題解除租賃合同的,不算是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可以主張嗎

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于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占用后,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為,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

行為已構成違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你們的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由此給您造成的損失。

三、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1、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或出租人因自身不可預見、不可克服的原因時,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私自與他人互換房屋的;

(4)承祖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交納房租達到一定期限的,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規定》,承租人累計6個月拒不交納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5)承租人故意損壞承租房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復房屋原狀,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賠償損失;

(6)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者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7)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確實需要收回房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裝飾標準、使用用途的;

(2)出租房屋出現重大損毀,有傾倒危險,出租人經承租人催告,拒不進行修繕的;

(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購置房屋,確實無須再繼續租賃他人房屋的;

(4)承租人遷離租賃房屋所在地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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