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繼承公證由繼承人住地或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及不動產的繼承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所繼承的遺產不在一地時,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繼承人不在一地時,應根據遺產的情況確定管轄,遺產中沒有不動產且分不出主次的,由繼承人協商選擇由其中一個公證處管轄。

繼承人申辦繼承公證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共同申請有困難的,繼承人可以委托其他繼承人或他人代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申辦。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權。

申請時,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2)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一般應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的醫院出具;被繼承人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死亡的,死亡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3)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權證、記名股票等。

(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一般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根據其檔案記載出具,證明的范圍以繼承法所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限。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的遺囑。

(6)其他有關材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清單、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或證明材料。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等。

怎樣申辦遺囑公證?

公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遺囑人住所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折等。

(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遺囑的內容一般包括如下幾項:

(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系;

(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

(五)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六)遺囑制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公證處要對立遺囑人進行必要的調查,應查明以下問題:

(一)遺囑人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別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遺囑受益人的基本情況;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是什么關系;

(三)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中,是否有因無生活來源而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是屬于遺囑人個人擁有的公證遺囑怎么辦理(辦理房產繼承需要什么手續),還是夫妻共有的,或是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

(五)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是否出自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脅、強迫、欺詐等情況下違背自己心愿而對財產所作出的處分決定。

公證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作必要的調查了解之后,如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即可出具遺囑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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