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物業小區內哪些屬于業主共有的收入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為了更好地保護業主對于小區共有部分的權利,《民法典》關于業主共有部分產生收入歸屬的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有了這條法律規定,以后業主向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主張共有部分的收入,就有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八十二條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二、業主的知情權和請求權是什么

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其當然享有共有部分收益的知情權,根據《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業主請求公布、查閱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等應當向業主公布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小區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不按時主動公開共有部分收益情況時,作為業主的你,可以要求其進行公開,捍衛自己的知情權。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據此,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接受業主委托的管理人利用小區業主共有部分進行的經營性活動,屬于法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對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主張權利時,應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委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他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單位及組織主張。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利用小區共有部分進行營利的形式多種多樣,如電梯、門閘、道閘、建筑外墻等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費收益;小區公共區域內出租的攤位收益;利用小區公共配套設施如球場、游泳池、活動室等的經營收入;自動售賣機的場地費;快遞柜入場費等等,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應屬于小區業主公有收益,要納入全體業主的錢袋子。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北京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