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業主如何行使業主權利和義務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有權,但需要遵守管理規約,不能擅自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二、業主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裝飾裝修房屋、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條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并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業主獲得房產后,就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在享受權利的同時,需要遵守法律及管理規約,不得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如果轉讓、出租房屋的,需要告知物業服務人。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北京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