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王某某在2005年1月19日立公證遺囑時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一審法院依據司法鑒定結論,認定王某某所立公證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2)一中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甲。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乙。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丙。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丁。

上訴人張某某因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6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在一審法院起訴稱:2002年,我與王某某認識并開始照顧王某某,后來應王某某要求搬入北京市海淀區百萬莊某樓1403室(以下簡稱訴爭房屋)與其一起居住,由我照顧王某某的生活起居。王某某為感激我對她的照料,生前到北京市第二公證處作了遺囑公證,并將劉某某的遺囑一并交給我。劉某某已于2002年10月28日死亡,王某某也于2010年死亡。現我起訴請求:1、確認劉某某于2001年7月5日所立遺囑和王某某于2005年1月19日所立公證遺囑有效;2、劉某某與王某某所有的訴爭房屋歸我所有;3、本案訴訟費由劉乙、劉甲、劉丙、張丁連帶承擔。

劉乙、劉甲、劉丙、張丁在一審法院答辯稱:我們不同意張某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某在訂立公證遺囑時已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其在公證機關所做遺囑應屬無效,在此情況下,張某某要求法院確認劉某某于2001年7月所立遺囑有效之主張,沒有根據。有關劉某某與王某某的遺產繼承問題,應先由我們家庭內部協商處理,與張某某無關。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張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某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系再婚。2001年10月15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訴爭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劉某某。2002年10月28日,劉某某去世。2005年1月21日,王某某在原北京市第二公證處訂立一份遺囑,內容為:“座落在北京市海淀區百萬莊某樓1403號的房產產權歸我和我丈夫劉某某共有,劉某某已于2002年10月28日死亡。上述房產尚未辦理繼承手續。現我自愿立遺囑將上述房產中屬于我的份額及屬于劉某某的份額中應由我繼承的份額均在我去世后遺贈給張某某(1985年7月5日出生)個人所有。”2010年2月19日,王某某去世。2010年9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住建部)離退休干部局出具《證明》,內容為:“一、經查閱劉某某人事檔案,僅在其1981年3月27日填寫的《干部履歷表》中有關于王某某的記載。摘抄如下:愛人情況:王某某,1928年11月28日生,中國國際書店醫生。政治面貌:無。其他成員情況:兒子、劉甲、24歲、醫藥管理總局工作,次子、劉力、21歲、中國國際書店工作,女兒、劉乙、13歲、上學。二、劉某某去世后,鄰居和居委會曾多次來我局反映其遺孀王某某生活中出現一些問題,如亂敲鄰居門、與鄰居吵架、不關煤氣等,我局都是與劉某某大兒子劉甲取得聯系,讓他解決的,包括最后送王某某去養老院,也是我局通過找劉甲解決的。

”2011年1月5日,住建部人事司出具《證明》,內容為:“經查劉某某同志檔案,劉某某同志1917年4月出生,1930年2月參加工作,2002年10月28日去世。劉某某同志1949年7月26日所填《干部登記表》顯示,其愛人為張錦華;1983年3月27日所填《干部履歷表》顯示,其愛人為王某某,子女為:劉甲、劉力、劉乙。檔案中未見劉某某同志精神狀態情況的記載”。劉丙以其系劉某某之女,本案涉及劉某某的遺產,要求與劉乙、劉甲、張丁一并參加訴訟。劉丙提交國家建委政工組落實政策辦公室信函(個人檔案材料)、孫某證明材料等予以證明。經詢問,劉乙、劉甲、張丁對劉丙的身份關系沒有異議,同意劉丙參加本案訴訟。張某某對劉丙與劉某某的身份關系提出質疑,但未提供相反證明材料。訴訟中,張某某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原北京市第二公證處,以下簡稱方正公證處)于2005年1月21日出具的(2005)京二證字第號王某某遺囑公證書及一張有“劉某某”落款的字條等證據材料,證明其為訴爭房屋產權繼承人。經核實,相關字條內容為:“2000年12月30日建設部分給我住房四間,當時我沒錢不想要,王某某和我女兒借錢買上了,現我把這四間房歸王某某所(空白),立字為證,2001年7月5日,劉某某”。

劉乙、劉甲、張丁、劉丙對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王某某的公證遺囑及劉某某遺囑的真實性及證明效力提出異議,不予認可。劉乙、劉甲提交高某某、楊某某等人證言、單位證明等,證明王某某在立遺囑公證時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張某某對劉乙、劉甲等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及所要證明的內容不予認可。為此,劉乙提出相關鑒定申請。根據鑒定申請,法院分別委托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法醫學會鑒定中心)對王某某于2005年1月19日訂立公證遺囑時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委托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對張某某提交的署名“劉某某”的文字材料是否為劉某某親筆所寫內容進行鑒定。2011年11月,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終止鑒定函》,以筆跡鑒定樣本不滿足該中心鑒定條件,鑒定工作無法展開為由,終止鑒定。2012年4月9日,法醫學會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某某患有阿爾茨海默病(老年性癡呆),其在2005年1月19日立公證遺囑時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經詢問,劉乙、劉甲、張丁、劉丙對法醫學會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沒有異議,申請人不要求繼續進行筆跡鑒定。張某某以鑒定意見與公證書內容矛盾、提出鑒定時間矛盾、申請對象矛盾等為由,對鑒定機關的鑒定意見不予認可。

張某某提交書面異議的同時,提交了方正公證處對法醫學會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的書面意見,以此證明法醫學會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沒有客觀事實依據。為此,法院通過書面傳真方式將張某某及方正公證處的書面意見書轉發給法醫學會鑒定中心,要求該中心書面予以回復。2012年5月24日,法醫學會鑒定中心出具中法醫司法鑒定中心[2012]函字第114號復函,意見為:一、關于鑒定程序。我中心受理貴院委托后,按照委托要求通知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2月15日在我中心會議室進行了法醫精神病學調查聽證,包括鑒定程序、回避要求、材料核實等均進行了告知,整個過程均有攝相和錄音,并有相應的文字記錄,雙方在場均未提出異議。二、關于鑒定材料。2012年2月15日,原、被告雙方在我中心會議室就委托法院轉交的所有送鑒材料進行了核對,雙方均表示對材料的真實性無疑義;后續原、被告雙方補充提供的材料,亦均由委托法院轉交我中心。本案接收的所有鑒定材料在該鑒定意見書中的首頁中已明確列出。三、關于精神疾病專業技術問題。鑒定人運用法醫精神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等進行評定。當事人律師及公證員并非法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所提的一些專業性問題,內行人稍作分析就可發現既不全面,又望文生義,并不影響鑒定結論。

本案中,被鑒定人王某某雖已去世,但其生前的病史資料、公證談話筆錄、調查材料等資料客觀存在。分析認為,被鑒定人王某某患有阿爾茨海默病(老年性癡呆),而該病屬于原發性退行性腦變性疾病,起病潛隱,進展緩慢,主要表現為智能和記憶力減退,影響到其實質性的分析、理解、判斷和綜合能力。被鑒定人因系老年性癡呆患者,存在智能和記憶力減退,特別是具體到立公(證)遺囑這一特定的重大民事活動時,不能依法合理地表達個人意愿,按醫學要件和法學要件,鑒定人評定其不具有相應的特定民事行為能力。張某某收到法醫學會鑒定中心意見回復函后,對鑒定機關的答復意見仍提出異議,要求鑒定人員出庭質證。經法院通知,法醫學會鑒定中心委派鑒定人員袁教授于2012年8月13日出庭,質詢中,袁教授出示了鑒定卷宗并陳述了鑒定過程及相關鑒定依據,法院就鑒定人員出示的鑒定材料征詢了雙方的意見。張某某對鑒定材料提出異議,不予認可。劉乙、劉甲、劉丙、張丁對鑒定材料沒有異議。庭審中,張某某又提交了劉某某名章、身份證,王某某名章、身份證、戶口本,王某某家門鑰匙,王某某銀行存折,物業收費通知單、購電票據等材料,證明其對王某某盡了主要照顧責任,王某某將房屋公證遺贈給其所有應是王某某真實意思表示。劉乙、劉甲、張丁、劉丙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張某某取得上述證據的合法性及其所要證明的內容不予認可。經釋明,張某某堅持要求對署名“劉某某”的筆跡材料及王某某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重新鑒定,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房屋所有權證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終止鑒定函》、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法醫司法鑒定中心[2012]函字第114號復函、單位證明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雖然張某某當庭提交了方正公證處于2005年1月21日出具的(2005)京二證字第號王某某遺囑公證書證明其為訴爭房屋產權的繼承人,但王某某在立遺囑時已近77歲高齡,公證機關在為王某某出具遺囑公證書時,并未對王某某的精神狀況進行嚴格審查,在此情況下,劉乙、劉甲等人依據相關證明材料對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效力提出異議并要求對王某某立遺囑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該請求合理,于法有據。根據法醫學會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王某某在訂立公證遺囑時并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據此,王某某在公證機關所作遺囑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張某某依據此份公證遺囑主張繼承王某某的房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張某某當庭對法醫學會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所持異議,沒有客觀依據,不予采信。關于張某某要求法院確認署名為“劉某某”的材料具有遺囑效力之請求,由于劉某某已在王某某訂立遺囑前去世,張某某已不具備繼承王某某房產的資格,劉某某、王某某的法定繼承人亦未主張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劉某某的遺產繼承問題,故張某某要求確認劉某某遺囑效力之請求,沒有依據,對張某某該項請求不予審理。依照《》第第一款,《》第之規定,判決:駁回張某某之訴訟請求。

張某某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是:1、撤銷一審判決;2、要求重新鑒定;3、改判支持我的一審訴訟請求;4、一、二審訴訟費由劉乙、劉甲、劉丙、張丁承擔。上訴理由是:我在王某某老人生前一直照顧她的生活起居,她的子女都不在身邊,王某某出于對我的感謝把她的財產都留給我,是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審中對王某某民事行為能力所做的司法鑒定我不認可。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支持我的上訴請求。

劉乙、劉甲、劉丙、張丁同意原判并答辯稱:一審法院依據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上述事實有當事人在二審期間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某在立公證遺囑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就此爭議,一審法院在審理中,經過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委托了法醫學會鑒定中心對王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司法鑒定。2012年4月9日,法醫學會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王某某患有阿爾茨海默病(老年性癡呆),其在2005年1月19日立公證遺囑時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上述司法鑒定結論,一審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已經進行了舉證、質證,故該鑒定意見經過了開庭質證后,合法有效。依照上述鑒定結論,王某某在2005年1月19日立公證遺囑時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一審法院依據司法鑒定結論,認定王某某所立公證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判決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張某某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判正確,應予維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鑒定費四千六百五十元,由張某某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一審案件受理費三萬六千四百元,由張某某負擔(已交納一萬八千四百元,余款一萬八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三萬六千四百元,由張某某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牛旭云

審判員劉麗

代理審判員劉國俊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