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續租可在原合同上寫嗎

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雙方續租的,應該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租賃的內容不變的,可以在的租賃合同上增加續租的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二、租房合同應如何續租

1、在租房合同續租中,續租是需要另外準備合同,重新簽訂的。

所以在準備租房續簽時,是需要提早準備好租房續簽合同,并要提前告知出租人,自己需要續租。

2、在租房合同續簽時,如果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原承租人不同意,那原承租人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系。

3、在租房合同續簽時,如果原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變更原租約條件合法的條件,應另訂租賃合同;

將新條件寫進去,將原已屆滿的期限換寫為新約定的期限,并向鑒證機關登記,簽訂好新的租房續租合同。

4、在新租賃合同成立后,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

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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