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3)
今天給各位分享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3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3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不動產權證書和房產證有什么區別?
不動產權證 書和房產證的關系是,不動產權證書包括房產證,不動產權證可能就是房產證,也可能是其他不動產的登記證書。自2023年《 不動產登記 暫行條例》實施后,我國就逐步不再辦理《 房屋所有權 證》,而是統一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也就是說,現在房屋登記機關所辦出的房產證,都叫做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的正式名稱曾經是《房地產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 》,這些證書是根據以前的《房屋登記辦法》或更早期的法律法規辦理的,《房屋登記辦法》已經于2023年被正式廢止。但以前辦理的《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依然是合法證書,是所有權人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和以前的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更大的區別在于,不動產權證書中載明了 國有土地使用權 ,不再另行頒發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而原來的房地產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必須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共同使用才能證明房屋完整產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 沒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與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前款所稱房屋,包括獨立成幢、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以及區分套、層、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
夫妻離婚,房子雙方自愿判給女兒,這樣怎樣可以辦不動產證?
這是贈與,當事人雙方共同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不動產權利轉移登記。
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2023年7月16日修訂施行)第九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一)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天津市不動產登記條例(2023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不動產登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包括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第三條 本市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第四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第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簡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全市不動產登記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事務。
農業農村管理部門配合不動產登記機構做好登記工作。第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制定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規范。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七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應當有唯一編碼。第八條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體登記。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當事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第十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 *** 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 *** 、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
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可以由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請登記,并同時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處分的證明材料。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 *** 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具體登記事項所需其他材料。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受理登記申請,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不動產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十四條 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全體申請人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驗,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或者調查。符合登記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不動產有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不符合登記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登記事項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2023年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看點解讀
1、細則昨起公開征求意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3月1日起正式實施已近一個月。昨日,國土資源部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上公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4月25日。
該細則被視為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的重要環節,相比只有35條規定的暫行條例,細則征求意見稿增加到8章137條,對于登記程序、登記類型、登記的辦理、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保護和利用、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詳細規定。
曾參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起草工作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對中新網記者表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的是不動產統一登記中重大的、原則性的和方向性的問題,但僅僅是粗線條、大而化之的條文,顯然不足以解決 實踐 中的具體問題,因此迫切需要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細則征求意見后,國土資源部會對反饋上來的意見進行相應的歸納梳理,然后進行一定調整或修改,預計最快也要到今年5月份才可能正式公布。”程嘯說。
2、申請不動產登記分4步走
“《實施細則》更大亮點是對不動產登記的具體程序做了更加科學合理、詳細明確的規定。”程嘯表示,這對于真正落實統一登記、保護廣大民事主體的不動產權利、維護交易安全非常重要。
細則對不動產登記程序的全流程進行了概括性規定,其中,明確了登記的一般程序分四步走,即申請、受理、審核、登簿。
根據細則,申請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
“除了依囑托登記和依職權登記,其他登記都是依申請登記。也就是說當事人不申請,登記機構不會主動或強制登記。但是,只有辦完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效果才發生,交易在法律上才真正安全。”程嘯指出,不同登記類型需要提交材料也不同,例如房產買賣,就要提供雙方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合同等材料的原件。
3、三類主體可查詢不動產資料
對于外界最為關注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細則規定,三類主體可以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但查詢的范圍有所不同。
根據細則,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有關國家機關可以查詢、復制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細則依據物權法和條例的規定,將查詢主體限制在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這意味著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條件就可以隨意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程嘯表示。
程嘯指出,三類主體查詢的范圍也有所不同,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而那些涉及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的利害關系人,則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的自然狀況、不動產的權利人以及不動產上面的權利負擔與限制,如有沒有被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等;有關國家機關則限于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資料。
4、利害關系人查詢需提交證明
細則還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申請人、 *** 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境外委托人應當提交經過公證或者認證的授權委托書。
其中,利害關系人查詢的,提交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有關國家機關查詢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證明材料、工作人員的工作證。
程嘯表示,所謂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是指買賣合同、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繼承證明文件等。
“不動產登記是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的,例如,一套房子就是一個登記單元,因此,對不動產的查詢也是依據不動產單元來查的。”程嘯舉例稱,“比如甲有A、B、C三套房屋,賣了A房給乙,雙方在買賣過程中發生糾紛打官司,作為利害關系人的乙,只能申請查詢跟自己有利害關系的那套房產,即A房的資料,但沒有權利去查甲的另外2套。”
此外,細則規定不予查詢的情形之一是“申請查詢的不動產不屬于不動產登記機構管轄范圍的”,程嘯表示,這就要求申請人要提供不動產具體信息,登記機構才能判斷屬不屬于管轄范圍,只提具體的一個人名字,這樣將不給查詢。
5、欺詐手段申請查詢將被追責
細則對查詢場所與查詢時限等做出規定。其中,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查詢申請,查詢機關應當當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
細則明確:查詢人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在查詢機關設定的場所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帶離設定的場所。
細則還規定,“采用欺詐手段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等8種情形將會被追責。其中,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程嘯表示,“采用欺詐手段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將被追責,這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一種情況,即在沒有經過合法程序情況下,里應外合,擅自查詢別人的不動產并泄露他人個人信息,將之公開或者用作其他非法用途,嚴厲追責有利于加強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人身財產安全的保護。”
2023年12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公布
在11月30日舉行的新時期土地流轉中的法律問題研討會上,來自國土部和學界的消息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通過總理簽署,將于12月出臺。
目前,中央編辦已就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等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調整,向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發送了批復文件。
“國土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暫行條例的操作細則”,國土部原法律中心戶權戶籍處總登記師劉燕萍在研討會上說。研討會由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主辦,同時成立了煒衡律師(集團)中國土地開發與流轉法律研究中心。
“相比于征求意見稿,暫行條例增加了幾條內容,但變動不大”,參與了暫行條例起草工作的 北京大學 法學院教授常鵬翱說。
盡管暫行條例即將出臺,但我國的不動產登記面臨諸多復雜的歷史問題。常鵬翱介紹,江浙、廣東地區曾有大量戴著集體企業“紅帽子”的私營企業,并因此獲得了集體土地。這些企業“脫帽”變成私營企業后,由于法律規定集體土地由集體所有,這些土地如何估價、流轉,長期是個難題。
甚至一些地方形成了與法律不符的潛規則。研究中心主任、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肖軍介紹,被北方某市,當出租給外來企業的集體土地在征地拆遷時,雙方并未就補償歸誰所有達成協議時,當地 *** 默認土地經營者和土地所有者“二八分成”。但他認為,這對長期租用土地的經營者不公。
這些問題已擺在國土部面前,按照不動產登記登記生效的原則,暫行條例出臺后,現實中大量通過生效合同承包土地,在 *** 確認并登記發證前將面臨潛在的產權糾紛。甚至在土地出讓過程中,購入土地使用權一方已經交費、交稅,但只要尚未變更登記,同樣存在潛在的所有權問題。劉燕萍介紹,這些問題已經擺上了正在研究的國土部操作細則的工作日程。
接下來我們回顧一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頒布歷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6號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從已經公布的條例全文來看,共分為六章三十五條,內容涉及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以及法律責任等。
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業內人士指出,多層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將解決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全國聯網問題,并為未來部分政策實施提供基礎數據來源。但制度發揮作用還有賴于信息共享制度執行細則的落地和完善。
不動產登記條例出臺艱難
目前中國的不動產登記較為分散,土地使用權在土地管理部門登記,房屋在房產管理部門登記,草原、灘涂在農業部登記,林業資源在林業局登記等。這種分散登記的做法,信息不公開、不透明、不對稱,被管理部門認為不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早在2023年3月底,《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就要求出臺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并且在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
2023年11月20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正式宣布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國土部承擔。
今年兩會期間,國土部再次明確將盡快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3月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領導小組成立;5月,國家不動產登記局正式掛牌。6月,針對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的研究設計正式啟動。今年8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6章30條。
11月,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成立,主要承擔不動產登記相關政策、業務、技術等方面支撐工作和國土資源法律事務工作。
12月3日,中新網報道,據參與制定條例的專家透露,《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很快就要公布,最快年底前。如無意外,將于明年3月1日起實施。
而今天(12月23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在醞釀多時后,終于正式公布。
四級登記信息實時共享明年3月起施行
據悉,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已公布的條例主要涉及明確不動產登記類型、調整了登記審查要求、增加了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規定等5處修改。
該條例共6章35條,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內容包括不動產登記適用對象、執行部門以及登記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責任。條例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和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等均為不動產登記適用對象。
據權威人士稱,條例在登記程序、法律責任方面沒有明顯改動。但在信息共享方面,條例提出,未來各級不動產信息將統一納入國土部牽頭建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并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實時共享,這意味著不動產信息將在國土系統內部各級共享。此外,國土、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也應加強彼此之間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的互通共享。
業內人士指出,多層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將解決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全國聯網問題,并為未來部分政策實施提供基礎數據來源。但制度發揮作用還有賴于信息共享制度執行細則的落地和完善。
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參與制定該條例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稱,“條例”的出臺對于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的作用很大,條例只是原則性條款,真正落地需要具體的操作細則。
國土部法律中心戶權戶籍處總登記師劉燕萍也在一次專家研討會上透露,國土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暫行條例的操作細則。
東方證券預期不動產登記條例出臺對房地產市場影響中性。條例的出臺導致投資者預期反腐風暴可能帶來樓盤拋售,以及房產稅可能進一步擴大范圍。
“不動產統一登記一方面可以為房產稅的開征做鋪墊;另一方面,不動產統一登記后也可以更清楚的了解全國不動產的數據和分布、閑置情況,也將成為長效機制的權威基礎資料。”北京大岳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金永祥如是表示。
中國人民大學 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則表示,“房產是各界民眾都很關注的焦點問題,不動產統一登記將摸清房產底數,為房產稅、遺產稅的開征奠定基礎,對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調控有重要意義。”
不動產登記已經開啟試點
雖然不動產登記條例條例于明年3月才正式實行,但各地不動產登記的準備工作已經鋪開,多地出臺了總體方案,并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試點。
根據國土部的數據,全國106個重點城市中,已經有約50%的城市啟動了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工作。在30個啟動相關工作的省份中,河北、山東、江蘇、山西、遼寧、陜西、青海等11省已基本完成不動產登記省級職責整合。其中,北京、遼寧、黑龍江、廣東、四川、甘肅、貴州、上海、青海等9個省份明確成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領導小組。
廣西11月13日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方案》,明確2023年實行信息共享,依法公開查詢;福建出臺的《福建省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實施方案》提出,6月底前,全省市、縣(區)要基本完成不動產登記職責的整合,并按照國家和省里的部署,做好機構組建、工作融合、平臺建設等工作,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
更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國土部的部署,不動產統一登記已經啟動試點,并將在執行層面上探討如何落地不動產統一登記。
例如貴州將在仁懷市、威寧縣、白云區、七星關區、都勻市、松桃縣、思南縣等7個縣(市、區)開展縣級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試點工作;湖南則決定在長沙瀏陽市、常德澧縣、懷化芷江侗族自治縣先行啟動不動產統一登記試點。
《21世紀經濟報道》刊文稱,10月下旬,國土資源部地籍司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局長王廣華一行到瀘州市調研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透露,四川瀘州市被國土部列為全國不動產統一登記試點市之一。
瀘州市國土局的人士稱,,將在國土部和省國土廳的指導下,搭建并試運行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平臺,明年下半年,試運行的信息平臺計劃進入模擬登記,即測試階段。
這似乎也和國土部明確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時間表相近,建立統一登記的基礎性制度,推進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過渡,全面實施統一登記制度,2023年前,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投入運行,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基本形成。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2023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活動,加強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保護和利用,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
(一)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
(二)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不動產權屬來源、登記原因、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材料。
不動產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保存和管理。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管理工作。第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 *** 人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第五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為基礎,通過運用互聯網技術、設置自助查詢終端、在相關場所設置登記信息查詢端口等方式,為查詢人提供便利。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七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查詢人到非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查詢的,該機構應當告知其到相應的機構查詢。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必要的查詢場地,并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和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等工作。
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應當優先調取數字化成果,確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調取紙質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第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以及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查詢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詢主體;
(二)查詢目的;
(三)查詢內容;
(四)查詢結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第九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委托 *** 人代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被委托人應當提交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和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中應當注明雙方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委托事項、委托時限、法律義務、委托日期等內容,雙方簽字或者蓋章。
*** 人受委托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其查詢、復制范圍由授權委托書確定。第十條 符合查詢條件,查詢人需要出具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或者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查詢人提供。
查詢結果證明應當注明出具的時間,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并出具不予查詢告知書:
(一)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申請查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詢人對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不予查詢告知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二條 申請查詢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查詢記錄簿,做好查詢記錄工作,記錄查詢人、查詢目的或者用途、查詢時間以及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種類、出具的查詢結果證明情況等。第三章 權利人查詢第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查詢本不動產登記結果和本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第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可以申請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特定主體身份信息;
(二)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號;
(四)不動產單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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