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決死刑、注射死刑有什么區別?該不該廢除?
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包拯《致君》
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具,有了法律,也就有了和平與發展,那么是什么賦予了法律這樣的能力?就是法律除了基本規定之外的懲罰功能。
中國法律的懲罰部分,包括罰款、拘留、判刑,其中判刑又分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緩刑、死刑。
死刑作為最高級別的懲罰方式,被稱為“極刑”。
它的存在并不稀奇,屬于從古至今、從中到外,不過死刑方式卻一直在演變,各國也一直在按照自己的意識形態否定或者肯定它的存在。
那么這里就涉及到2個問題:
1. 中國的死刑方式有哪些?
2. 中國的死刑是否應該廢除?
中國的死刑方式
古代
中國是沒有斷代的國家,如果說到死刑方式,就必須說到古代的死刑方式,如此才能看到中國在死刑方式上的進步和發展:
夏商:砍頭、火燒、杵死、炮烙等;
西周:在夏商死刑方式的基礎上出現了絞縊、肢解、車裂、腰斬等;
秦朝:在以上的基礎之上出現了戮尸、棄市、定殺、鑿顛、囊撲、具五刑等;
漢朝:漢朝并未進行死刑方式的創新,反而大幅減少了死刑當中的一些酷刑方式,主要變為棄市、梟首、腰斬;
三國、五胡十六國、南北朝、北朝不做統計;
隋唐:一直在二元和多元之間糾結。隋朝一部《開皇律》確定死刑方式只剩下絞刑和斬刑,后來隋煬帝恢復梟首和車裂;唐朝初期再次規定死刑方式為絞刑和斬刑,后期恢復梟首和車裂,還加上了杖殺。
不過唐朝時期已經出現死刑復核制度,處以死刑變得更為嚴謹。
宋朝:絞、斬、凌遲;
元朝恢復了很多酷刑;
清朝前期沿用了很多酷刑,后期受到各國的沖擊,改為斬、絞。
現代
前期槍決;現階段多為注射死亡,輔之以槍決。
槍決:這個方式就是指用槍處決,在死刑判決下來,犯人沒有上訴,或已經經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無誤以后,就可以處以槍決。
罪犯會被押往刑場,面對或者背對處決人員跪地或站立,槍響以后罪犯的一生就此結束。
如果第一次開槍,對方沒有死亡,會接著補槍,直到確認罪犯死亡。
注射:采用三針法,并非分開三針進行注射,而是一個注射通道,每個藥劑中間有注射間隔,按下按鈕后自動注射。
第一針在于麻醉,第二針針對呼吸機群,使其無法輸送氧氣,人體進入缺氧窒息狀態,第三針針對心臟,這針完畢以后,心臟會立即停跳,一次注射死刑就完成了。
和槍決一樣,注射死刑以后的流程,同樣也是把死刑犯帶去火化,將骨灰交給家人,這樣一次死刑就算執行完畢。
從古代的酷刑到現代的注射,這是中國死刑執行方式的逐漸人性化、文明化,這里不只是體現了法律的逐漸嚴謹,也體現了法律對于執行人員的人文關懷。
中國的死刑是否應該廢除
主張廢死的普遍理由:
主張廢死的人仍然是少數派,這些少數派認為死刑剝奪他人的生命十分殘忍;認為死刑如果錯判以后難以挽回;認為死刑的威懾力有限,反而會促使罪犯更為兇狠地犯罪等。
主張保死的普遍理由:
這是人民群眾“殺人償命”樸素復仇思想的具體體現,它傳達了一定的民意;社會雖然逐漸趨于穩定,但是幅員遼闊,各地發展參差不齊,沒有死刑的威懾,那勢必走向混亂;當前仍有不少窮兇極惡之人,死刑是對于他們來說必不可少的制裁手段。
總結:其實中國死刑的根本發展方向,是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少殺、慎殺,因此我國在保留死刑的基礎上,其實已經對一些罪行取消了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種犯罪的死刑,另外也提高了死緩犯執行死刑的門檻,如“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
所以雖然沒有直觀的數據顯示,但是在死刑存在的前提下,加上各地區治安管理越發嚴格,各類重罪案件、八類嚴重暴力犯罪都在減少,以及慎殺、少殺的原則,隨之而來的就是我國執行死刑的人數正大幅度下降。
《故意殺人罪死刑裁量機制的實證研究》指出1948個樣本中,其中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215個,死緩為305個,在故意殺人罪中死刑的比例都如此之小,可想而知整個環境中死刑的比例有多低。
總而言之,現階段中國并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只能在保留死刑的基礎上,讓每一個死刑立即執行都落在應該落在的人頭上,細想來,這幾年見報的死刑犯,個個都是貨真價實的罪大惡極,比如杭州殺妻案中的許國利,又比如重慶兩幼兒墜亡案中的張波和葉誠塵。
他們一個因為生活瑣事殺妻碎尸,之后沖進下水道,還編造謊言,意圖瞞天過海;還有兩個僅僅只是覺得兩個孩子負擔太重,于是就將他們從樓上扔下去,接著還在大眾面前演戲博取同情......這些人不死刑,不足以平民憤,也不足以威懾有同樣心思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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