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大學畢業后就一直租住在現在的房子里,一個50多平米的酒店式公寓。去年8月,我和房東在之前的租賃合同期滿后,才續了租期2年的合同,約定房租預先一年一交,因為我租住的時間長,月租金比附近均價要低。上個月,房東將這套房子賣給了張女士,張女士就成了我的新房東。前兩天,張女士找到我,表示今年8月底就要預交明年的房租了,但是因為房租過低,要我每月多付500元房租,否則就讓我另尋其他房源。請問,張女士的要求我能拒絕嗎?我和前房東的租賃合同對張女士有效嗎?

您好,您可以拒絕張女士的要求,并有權按照和原房東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房租和租賃期限,租至合同期滿。在民法中,有一項重要的原則是“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張女士作為房子的新房主,理應繼續遵守您與原房主之間的租賃合同的相關約定。但是,如果你與原房主的租賃合同到期后,就只能與張女士就租金等問題進行協商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張女士可以選擇不再繼續將房子租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