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遺囑可以不用公證。但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以及遺囑的效力更高,建議對遺囑進行公證。房產遺囑只要符合有效條件,就是有效的,因為公證不是遺囑的生效要件。但遺囑的形式比較重要,公證可以防止因為形式上的瑕疵而導致出現遺囑無效的現象。但是為了保障遺囑的有效性應注意以下幾點: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無遺囑能力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為遺贈。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4、受遺贈人須為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5、受遺贈人未喪失受遺贈權。

6、遺贈的財產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為可能和合法。

一、遺贈與遺囑繼承怎么區分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后事務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兩者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都屬于公民);后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后,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

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訪放棄接受遺贈。費用是不要的。如果公證的要交很少的費用。

二、書面遺產贈予有用嗎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贈予要想發生效力,需要具備以下的條件:

(一)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p>

(二)遺贈須是遺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贈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是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贈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房產立遺囑必須公證嗎,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遺贈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贈人的個人財產

遺贈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贈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五)遺贈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贈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很多人由于缺乏相關知識而導致所立的遺囑無效。立遺囑之前最好咨詢一下律師或者相關的專業人員,這樣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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