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賣房產的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情況下,無處分權人(本案中的王潔)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本案中的趙忠),所有權人(本案中的張勇)有權追回;但以下三種情形,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無權追回: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即受讓人不知道無處分權人無權處分動產或不動產;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即構成善意取得。
《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張勇搬離愛巢,起訴離婚追繳房款
本案中,張勇和王潔婚后購得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情況下共同財產的處分,應由共有人共同作出決定,王潔一個人無權處分夫妻共有財產。
但是分居期間王潔在隱瞞張勇的情況下以合理的價款將房屋轉讓給急需用房的趙忠,趙忠已經支付合理市場價款,且房產證上只有王潔一人的名字,趙忠有理由認為房產只為王潔一人所有,且買賣已經完成,房屋已過戶。因此,趙忠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構成善意取得。
最終,法院支持了趙忠的訴訟請求,張勇必須搬離居住多年的房屋。同時,張勇向法院起訴與王潔離婚,主張王潔所賣房款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平分,此次,法院終于判決張勇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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