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因質量瑕疵是否可以拒絕收房

1、業主因質量瑕疵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拒絕收房。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整改,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不能修復或經修復仍不能達到約定質量標準的,業主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2、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4、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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