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Kelly和Mike合資成立了一家“量子科技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實繳資本為0元,公司營運2年,擁有17個商標,4項軟件著作權,項目獲得一位天使投資人Jason的青睞,愿意收購公司100%的股權,那么,出讓方和受讓方應該怎樣確定轉讓價格?

“注冊資本”不等同于“公司價值”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注冊資本并不等同于公司的實際價值。尤其在《公司法》修訂后,注冊資本實施“認繳制度”,大部分的公司股東,都會在《公司章程》上設計較為寬松的入資時間,例如5年、10年或更長。

在認繳制度下,注冊資本實際上是公司的信任基礎,也就是股東對外承擔責任的承諾?!豆痉ā返谌龡l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以“量子科技公司”為例,雖然注冊資本是1000萬,但公司股東尚未繳資,實收資本一直為0元。那么公司的實際價值是多少呢?答案可能是遠高于1000萬,也可能是負資產,具體要看公司的財務報表。

我們換一種更通俗的理解,如果我昨天剛剛登記一家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的有限公司,公司的實收資本為零,今天卻以1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你,你愿意嗎?

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怎么定?

股權的法律概念,是指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包括表決權,分紅權等等,即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在股權轉讓中,股權作價的依據,一般是指“股東的投資所對應的該部分的公司價值”。公司的價值包括了公司當前的價值和未來的價值,那么這個價值應該怎么估算呢?

實踐中,對公司價值的估算主要有3個方法,分別是“凈資產法”、“評估法”和“協商定價法”。

1. 凈資產法

這是實務當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按照公司的“凈資產”作價轉讓。由于這種方法對股權定價比較簡單,絕大多數的中小微企業都會使用此方法。

何為凈資產?“凈資產=公司資產-負債”,凈資產也即是《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

所有者權益包括四大項,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由于,中小型公司未來價值很難確定,所以通過凈資產法能簡單直觀的估算公司價值。

2. 評估法

委托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按照報告中的評估價值作價轉讓。由于聘請評估機構會產生一定的費用,中小微企業一般不愿意花費這筆費用。所以,此方法比較適合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或者適用于外購投資者收購國內企業時,委托第三方核實股權的公允價值。

評估機構會根據被評估企業的資產狀況(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未來的盈利預測,通過價值評估模型,來判斷企業的價值。

對于未來公司經營預期的評估,評估機構一般會采取“現金流量折現法”, 先預測公司的經營周期,一般10年以上,其中包括3-5年的發展期,以后的年數就是成熟期,通過一定的增長比率計算公司資產負債的未來價值,然后,根據一定的比率折現,折算成公司現在的價值。

上述是現金流量折現法的具體公式,該方法計算復雜,這里就不作詳解了,但確實是對規模企業進行估值的重要方法。

3. 協商定價法

所謂協商定價,就是由出讓方和承租方商議一個交易價格。但在協商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出讓方有可能存在隱藏債務或夸大資產,承讓方在收購前應該要做必要的盡職調查工作,以更充分地了解企業的狀況。

當然,協商的時候也不能故意做低交易價格,例如,對于凈資產1000萬的企業,以1元的名義價格去交易。對于這種價格偏低,又沒有合理理由的轉讓,稅局會行使“核定權”,最終以稅局核定價格來納稅。一旦稅局行使核定權,估計雙方會“偷雞不著蝕把米”。

為何稅局要行使核定權?因為交易價格嚴重低于企業的凈資產,就有明顯的逃稅嫌疑,交易雙方可能通過“臺底交易”,企圖減輕雙方的稅負。

股權轉讓過程中要注意的稅務問題

轉讓中涉及到的稅費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1. 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中,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20%,“轉讓所得=轉讓收入-取得股權的成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2. 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為《股權轉讓協議》所載交易金額的0.05%(萬分之五)。出讓方和承讓分均需繳納,雙方加起來印花稅合共為交易價格的0.1%。

股權轉讓后所承擔的債權債務

在股權轉讓之前,要充分了解所承接的債務問題。許多人以為跟原股東簽署一份《債權債務聲明》,把“時間線”一劃分,轉讓前的債務歸原股東,轉讓后的歸新股東,事實上,事情并沒有這么簡單。

一旦新股東接手后,有債主找上門,哪怕新股東有《債權債務聲明》在手,新股東也不能把債務問題立即甩手給原股東。

因為新舊股東之間的約定,對債權人無效,債權人來找新股東追債,新股東也只能先償還,事后再去找原股東追索。如果原股東是個自然人,還可以追討其個人資產;如果原股東是一家資產非常小的有限公司,哪怕新股東贏了官司,錢還是要不回來。

所以,債務問題必須提前干預,做充分地調研,而不能抱著“出事再解決”的僥幸心理。

購買未實際出資的股權,交割后出資義務誰來承擔?

對于購買未實際出資的公司股權,其出資義務的承擔,應該分兩種情況:

1. 原股東因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實繳資本

例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認繳注冊資本的期限為10年,而公司成立僅2年,所以原股東尚未履行出資義務是合法的。如果屬于這種情況的,出資義務應該由受讓方,也就是新股東承擔。

2. 原股東超出了承諾的出資期限,仍未實繳資本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會說,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更通俗點講,就是你買了一家注冊資本1000萬元,實收資本為0元的公司,原股東沒有在《公司章程》承諾的出資期限內繳資,剛轉讓2天,就有債主上門追討1000萬元,這個時候你也只能先把1000萬給債主,然后去追討原股東的連帶責任。

總結

對于股權轉讓的定價,常用的方法有凈資產法、評估法和協商定價法,在執行股權轉讓之前,受讓方應該對出讓方做盡職調查,或委托評估公司對標的公司進行評估,以免掉入不必要的債務風險。

其次,也要注意股權轉讓中,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的問題,也要明晰交割后出資義務的承擔問題,債權債務的處理問題,如果您在股權轉讓中有任何疑問,歡迎咨詢GBAA的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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