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補助領取條件是什么(領取遺屬補助的條件)
人社部、財政部制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按照文件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
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的標準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撫恤金
01在職人員
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一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其中: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記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實際多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一次性撫恤金增加月數按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乘以十二分之一確定。
例:某單位在職員工王某某,繳費年限為21年3個月,于2023年9月因病去世。我省2023年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18.5元,則其家屬可領取的遺屬待遇為:
喪葬補助金:2818.5*2=5637元
撫恤金:2818.5*(9+6+3/12)=42982.13元
遺屬待遇合計:5637+42982.13=48619.13元
02退休人員
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發放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一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其中:實際領取養老金時間不足1年的,一次性撫恤金減少月數按領取基本養老金不足1年的月數乘以十二分之一確定。
例1:某單位退休職工王某某,于2023年9月去世,其在職時繳費年限為28年9個月,已領取養老金3年6個月,我省2023年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18.5元,則其遺屬待遇計算方法為:
喪葬補助金:2818.5*2=5637元
撫恤金:2818.5*19.25=54256.13元 (最高發放月數為:9+13+9/12=22.75;撫恤金發放月數為:22.75-(3+6/12)=19.25)
遺屬待遇合計:5637+54256.13=59893.13元
例2:某單位退休職工王某某,于2023年9月去世,其在職時繳費年限為28年9個月,已領取養老金15年6個月,我省2023年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18.5元,則其遺屬待遇計算方法為:
喪葬補助金:2818.5*2=5637元
撫恤金:2818.5*9=25366.5元 (最高發放月數為:9+13+9/12=22.75;撫恤金發放月數為:22.75-(15+6/12)=7.25
遺屬待遇合計:5637+25366.5=310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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