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法律規定(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法律條文)
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本條是關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規定。
除了約定解除,合同也可以法定解除,本條規定了五種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解除條款,甚至約定了合同不得單方解除,當事人仍然可以根據本條的規定,單方行使法定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
例如,我們經常在網絡購物中看到“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約定,其實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也就是本條規定的第(五)種情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基于這個規定,不論網站賣家是否標注了七天無理由退貨,除上述幾類特殊商品外,買家均有權在收貨后七天內主張退貨,也就是解除合同,當然法律也規定了,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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