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8月27日訊(通訊員 李洋 記者 張可)近日,薛先生向江北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總隊投訴,單位在培訓期間說好的支付生活費,結果卻沒了影兒。而另一邊單位卻表示,支付生活費的前提是滿勤。雙方就該問題爭執不下,總隊介入調查處理。

執法隊員調解勞資雙方糾紛

據了解,薛先生應聘到一家制冷公司工作,在正式上崗之前,公司要對新入職的員工開展為期1個月的培訓。培訓期間不算正式員工,每個月只有生活費,等到培訓期滿后,公司會根據每個人的不同表現,決定是否錄用。“這個問題所有新入職的員工都是同意的。”負責人趙某告訴執法人員。在培訓了2天后,薛先生因外地老家有急事而離開,在向負責人說明情況特殊并獲得同意后便離職了。但是,2天的培訓生活費也變成了“泡影”。負責人趙某則無奈地表示:“我們承諾支付生活費的前提是培訓期間滿勤,他來了2天就不來了,雖然事出有因,但是也給我們正常工作開展帶來了麻煩,后面我們還要重新招人。”

職業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同時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同時,《勞動合同法》第7條也有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也意味著,薛先生從第一天參加培訓起就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是該公司的一名員工。即使培訓2天,用人單位也理應支付這2日的工資。在執法人員宣傳教育下,公司負責人當場核算了工資支付給薛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