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2023(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是基本法嗎)
裁判要旨
上訴人因房屋被強制拆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訴訟,并依法委托律師代理案件,為此支付的合理律師代理費依法應當得到支持。該費用應當屬于上訴人楊登蓮的直接損失,上訴人在一審中已經提交了《征收(拆遷)專項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收費的增值稅發票,共計405000元,本次強拆還涉及到其他8個人,上訴人及其他8個人與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共同簽訂了委托合同,故本院確認上訴人的律師代理費為45000元(405000元÷9個人=45000元),應予支持。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判 決 書
(2023)云01行賠終9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向海平,男,漢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證住址…,現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星,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訴訟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廣影,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訴訟代理。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政府普吉街道辦事處。
住所:昆明市五華區普吉路339號。
負責人楊欣,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沁硯,云南弘瑞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向海平因與被上訴人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政府普吉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五華區普吉街道辦事處)房屋拆遷管理(拆遷)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23)云0102行賠初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5月1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向海平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02行賠初7號行政判決書,并依法改判判決被上訴人將上訴人的房屋恢復原狀,如不能恢復原狀,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房屋價值以及物品等其他合理經濟損失共計2480400元及其利息。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北辉V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判決確認違法,本案對此不再贅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由于被上訴人的強拆行為,導致上訴人的房屋及物品等合法財產損失,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上訴人系坐落于王家橋××單元××號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涉案房屋被被上訴人違法強制拆除而滅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房屋價值符合法律規定。針對上訴人應得到的賠償事項:
1、房屋價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提交的《房地產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中涉及到的房屋面積和市場價格計算房屋損失,本院認為,案涉《房地產評估報告》已被生效判決確認程序違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的規定,一審法院以昆房權證(昆明市)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的建筑面積55.31平方米作為涉案房屋的面積計算標準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應當按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币粚彿ㄔ簠⒄绽ッ魇蟹课萁灰桩a權管理處《回函》,參考鋼板彈簧廠生活區2023年度以及2023年度房屋成交均價,酌情以9000元/㎡的價格作為涉案房屋2023年度的市場價格計算上訴人的房屋價值損失(55.31㎡×9000元/㎡=497790元)趨于公平,本院予以維持。因房屋價值已經包含房屋的樓層等自然屬性,上訴人在房屋價值補償后再次提出樓層差價的賠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出的關于樓層差價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的處理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2.房屋面積獎勵、房屋上浮獎、拆遷獎勵是否應當得到賠償。
因本案系被上訴人違法強制拆除房屋造成上訴人的財產損失,故上訴人主張按照《關于五華區西北片區14、15號地塊國有土地及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以及《關于印發五華區西北片區14號、15號地塊國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五政辦通[2023]7號)》規定領取獎勵費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的處理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3.搬遷費、安置費。搬遷費以及安置費是為保障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的過渡期間的權益而設置,上訴人主張3000元的搬遷費基本符合昆明市的生活消費水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審法院支持2000元不妥,本院予以糾正。案涉房屋系2023年3月14日、3月15日被違法強制拆除至今未得到妥善處理,上訴人主張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進行賠償較為客觀,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按照37個月計算與事實不符合,考慮到上訴人目前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定安置費為49779元(55.31㎡×30元/㎡×30個月=49779元)趨于公平。一審法院對此處理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4.裝修損失。被違法強制拆除的房屋系上訴人實際居住的房屋,既然是居住,必然產生一定的裝修。由于被上訴人的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導致上訴人舉證困難,而被上訴人又未舉證證實上訴人所居住的房屋屬于毛坯房等事實的存在,本院酌情支持上訴人的房屋裝修損失3000元趨于公平。一審法院對此處理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5.誤工費等其他損失。被上訴人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并未導致上訴人不能工作的情形發生,且上訴人也未舉證證實其誤工損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6.律師費。上訴人因房屋被強制拆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訴訟,并依法委托律師代理案件,為此支付的合理律師代理費依法應當得到支持。該費用應當屬于上訴人楊登蓮的直接損失,上訴人在一審中已經提交了《征收(拆遷)專項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收費的增值稅發票,共計405000元,本次強拆還涉及到其他8個人,上訴人及其他8個人與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共同簽訂了委托合同,故本院確認上訴人的律師代理費為45000元(405000元÷9個人=45000元),應予支持。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7.精神損失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卑凑丈鲜龇梢幎?,上訴人并未舉證證實被上訴人實施了侵犯公民人身權的行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給上訴人的精神造成了嚴重后果的事實存在。故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不涉及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人身的精神權的情形而不予支持精神損失費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8.物品損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強制拆除過程中沒有盡慎重、妥善之注意義務,對上訴人被強制拆除房屋內的合法財產,沒有進行造冊登記、證據保全,且被上訴人也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上訴人所主張的物品損失數額。結合上訴人提交的物品損失清單,這些物品均為日常的生活用品,但也考慮到物品的折舊問題,本院酌情支持上訴人物品損失60000元趨于公平。一審法院未支持上訴人物品損失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9、賠償金利息?!吨腥A人民和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币粚彿ㄔ焊鶕鲜龇梢幎ㄕJ為上訴人因房屋滅失而取得國家賠償不符合應當計算利息的情形,故而不支持上訴人楊登蓮所主張的賠償金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應得到的賠償為:房屋損失費497790元,房屋裝修費30000元,臨時安置費49779元,搬遷費3000元,律師費45000元,物品損失費60000元,共計685569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與裁判?!北景干显V人要求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昆五普行賠決字(2023)第5號《行政賠償決定書》,一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了昆五普行賠決字(2023)第5號《行政賠償決定書》的處理與法律規定不符合,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23)云0102行賠初7號行政判決。
二、由被上訴人昆明市五華區普吉街道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上訴人向海平房屋損失費497790元,房屋裝修費30000元,臨時安置費49779元,搬遷費3000元,律師費45000元,物品損失費60000元,共計685569元。
三、駁回上訴人向海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上訴人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政府普吉街道辦事處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洪 琳
審判員 曾蕙菁
審判員 馬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楊 瑞
轉自:行政訴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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