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怎么辦(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可以主張違約金嗎)
協議沒有約定違約金,違約怎么辦?
在簽訂協議的時候,雙方并沒有在協議里面標明違約金的問題,也深信對方應該不會違約的。但是卻遇到了對方違約的情況,一旦對方違約對于自己來說是極其不利的。那么,協議沒有約定違約金,違約怎么辦?
協議沒有約定違約金,違約怎么辦只要雙方訂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受法律保護,如果沒有約定違約條款,一樣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對于買賣合同的違約方,你公司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賠償損失。
合同違約金賠償怎么計算:
1、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全部賠償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既然損害賠償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那么,以全部賠償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應當特別強調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賠償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作為標準,全部予以賠償而不是以過錯程度或者社會危害性大小作為標準。只有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財產損害中,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要全部賠償。在人身損害中,造成的財產損失也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不過,人身損害賠償是按照確定的賠償項目進行的,因此區分人身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實際意義。
第三,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損失的賠償。值得研究的是,訴訟費用的支出是為恢復權利的必要支出,應當計算在全部賠償的項目當中。
第四,全部賠償所賠償的只能是合理的損失,不合理的損失不應予以賠償。
2、財產賠償原則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確立財產賠償規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
第一,對于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賠償。
第二,對于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不能用其他方式賠償,而不是類似于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
第三,對于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確認財產賠償規則,就是明確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都必須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從這一規則出發,處理一切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都必須公平、合理,體現等價有償的原則。受害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恰好是能夠填補實際損害,不能賠償不足,也不能使之不當得利。同時,判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也與其造成的損害相適應,不能讓其負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3、損益相抵原則損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
損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
其一,損益相抵原則是損害賠償之債的原則,適用于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的場合,不僅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也是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
其二,損益相抵原則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大小及如何承擔的原則。它不是解決損害賠償責任應否承擔的規則,而是在損害賠償責任已經確定應由加害人承擔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應當怎樣承擔民事責任,究竟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規則。
其三,損益相抵所確定的賠償標的,是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額之差額,而不是全部損害額。
其四,損益相抵由法官依職權行使。在訴訟中,法官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徑以職權,根據確認的證據,適用該原則。
4、過失相抵原則過失相抵,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基于與有過失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規則。侵權行為的與有過失同樣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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