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是什么(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是什么意思)
案例
李某因生病在某醫院進行手術治療。術后恢復效果不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后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投訴。經當地醫學會鑒定構成醫療事故,后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產生爭議。醫院認為應該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標準進行賠償,患者認為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標準進行賠償。
一、醫療賠償實務中兩種賠償標準比較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對“醫療事故的賠償”作了專門規定,第五十條對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具體的醫療事故的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11個賠償項目,以及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醫療事故近親屬等的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并分別規定了計算標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2023年1月1日修訂實施)第六條至第二十三條中?!度松頁p害賠償的解釋》根據《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詳細列明了人身損害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12個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
《民法典》及《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比較,見下表:
以上帶括號部分標準有所不同,但主要的差別在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
關于死亡賠償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未規定死亡賠償金,而《民法典》及《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作了規定。因而在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情況下,按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得到的賠償將明顯少于按非醫療事故(醫療損害)適用《民法典》及《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所得到的賠償?!度松頁p害賠償的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規定了一項“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且現實中“居民年平均生活費”還明顯低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如江蘇省202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3102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24198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30882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17022元,而“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相當于“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因此高低立見。
關于殘疾賠償金?!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標準:“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規定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币猿擎倶藴蕿槔?,《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的賠償標準53102元×20年=1062040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賠償標準30882元×30年=926460元。
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標準是:“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規定的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明顯低于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
關于護理費?!度松頁p害賠償的解釋》規定“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確需繼續護理的,可以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僅規定了陪護費,沒有規定陪護期限。
兩者比較,總的來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標準低。兩者的適用結果是形成了醫療糾紛處理中醫療賠償二元化的情況,《民法典》及《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的賠償標準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賠償標準高,由此產生了醫療損害后果重,賠償反而少的不公平的現象,造成了法律適用的混亂,嚴重損害了法律的確定性和預見性,導致了新的矛盾產生。
二、賠償標準的不同與選擇糾紛解決的方式有關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p>
(1)雙方自愿協商。即“私了”或“和解”,醫患雙方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通過自己協商解決糾紛,對自己的實體權利進行處分?!夺t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尊重客觀事實。醫患雙方應當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違法行為。
(2)申請人民調解。人民調解是我國特有的法制制度,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消除糾紛的活動,雙方同意可以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調解書強制執行力。《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
(3)申請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以國家政策法律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式,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行政行為?!夺t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醫患雙方申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應當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向醫療糾紛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4)民事訴訟解決。相較于非訴訟解決方式,訴訟程序具有嚴格性、權威性、強制性,使得在醫療糾紛解決中占據著核心地位。通過訴訟解決醫療糾紛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提高醫務人員對醫療糾紛的防范意識,是法制健全的標志之一?!夺t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前3種實質為“和解”或者“調解”方式,不具有強制性,患者要與醫療機構進行協商。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屬于行政機關,調解力度偏弱;衛生行政部門作為醫療機構的行政管理機關調解力度強,但公正性讓患者質疑,且只能由醫學會進行的鑒定,其公正性、客觀性(無社會鑒定機構、法醫參與、無法確定傷殘等級等)同樣存在問題。由于醫療機構在醫療糾紛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醫療機構會優先適用直接對其進行行政管理的醫療行政管理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賠償標準對其也有利。但協商、調解有快捷、經濟的優點。
而第4種民事訴訟方式則不同,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由中立的國家審判機關進行審理,對鑒定機構的選擇有很大空間(社會鑒定機構、法醫、醫學會等均可參與),公正性、客觀性高。但是訴訟有效率慢、費用高的缺點。
三、關于《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法律關系問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于2002年9月1日施行,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于2023年10月1日施行,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應當優先適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夺t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以上“兩條例”均為行政法規,法律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2023年1月1日之前適用《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2023年1月1日后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因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醫療事故的賠償”部分實際上已失效。
另《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診療活動中醫療事故的行政調查處理,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功能只限于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查處理部分,對民事賠償等部分已失去法律效力。
四、最優化的醫療糾紛解決建議
在醫療賠償實務中,對訴訟和非訴訟兩種解決糾紛方式的選擇,應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首先,如果醫療損害不大,可能不構成傷殘以上的損害的,由于賠償標準差距不大,考慮到高效快捷,可先與醫療機構進行協商、申請調解,如果協商、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其次,如果醫療損害大,可能構成傷殘以上的損害的,由于賠償標準差距大,醫患雙方很難協商、調解成功,因此高效快捷不是優先考慮,為了盡可能多的得到賠償才是優先項,可以優先采取民事訴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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