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補助政策包括哪些內容(遺屬補助政策包括哪些項目)
退休人員離世的次月,停發其基本養老金待遇,但按照相關規定,退休人員可以領取這6筆錢,不過遺屬要注意,一定不要錯過最后的領取期限,否則就沒有機會領取了:
第一,喪葬補助金
社會保險法第17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不同類型的退休人員,喪葬補助金待遇不同:
①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金發放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倍。
②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發放標準為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③ 我國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喪葬補助制度。只有當地明確建立了該項制度,且參保人在繳費或者待遇領取期間離世,遺屬才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
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初衷,一方面是為了減輕遺屬的經濟壓力;另一方面是督促遺屬盡早為退休人員辦理銷戶手續,防止遺屬繼續冒充退休老人領取養老金,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正因如此,社保機構要求受益人要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喪葬補助金領取手續,比如青島市于2011年建立了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如果待遇領取人員死亡,遺屬應當在親屬死亡后30日內到其參保關系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注銷登記,可一次性發給1000元喪葬補助金。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按城鄉居民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當月養老金的標準發放10個月的喪葬補助金,但受益人應在60日內申報,逾期未申報的,不予發放。各地申報期限和攜帶資料不同,提醒遺屬在安頓好老人后事后,一定要及時辦理銷戶和領取手續,否則等于白白損失了這筆錢。
第二,撫恤金
社會保險法第17條同時還規定了,遺屬可以領取一次性撫恤金:
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如果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撫恤金發放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退休費的40倍;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退休費的40倍。
②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如果是因公犧牲的,撫恤金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退休費的40倍;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退休費的20倍。
③城鄉居民待遇領取人員死亡,撫恤金發放與否與發放標準沒有統一規定,要以各地人社部門的官方文件為準,比如四川省阿壩州印發《阿壩州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城鄉居民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要發放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本人8個月養老金,但繼承人必須在遺屬死亡后6個月內辦理注銷、申報等相關手續,一旦超過規定的最后期限,則無法領取這筆待遇。如果當地沒有明確發布相關文件,那么無論如何,遺屬都無法領取這筆待遇。
第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分為兩部分,一份是單位繳費,進入國家統籌賬戶,用來發放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另一部分是個人繳費,進入職工的個人賬戶,用來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方式為個人賬戶本息余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與本人退休年齡掛鉤。如果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超過計發月數,意味著個人賬戶余額已經支取完畢了,國家會從統籌賬戶中繼續為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換言之,我國養老金是終身領取的,這是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大的優勢。但如果退休人員離世時,累計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少于計發月數,意味著個人賬戶仍有余額,遺屬可以帶著相關資料去繼承這筆錢,但如果遺屬有冒領養老金且拒不退還冒領養老金或拒絕繳納罰款的行為,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
第四,醫保個人賬戶余額
醫療保險繳費也是由兩部分組成,經過今年的醫保制度改革后,單位繳費部分全部進入醫保統籌賬戶,個人繳費的2%計入社保卡的社保賬戶。根據社會保險法第27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足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可以享受住院報銷和醫保卡返錢的待遇。經過這次改革后,退休人員醫保個人賬戶原則上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劃入額度逐步調整到統籌地區實施改革當年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隨著每年基本養老金上調,退休人員到賬的醫保費也會增加。醫保費只能用于給自己和親屬看病買藥,卡內余額無法提現消費,所以不少退休人員離世時,個人賬戶仍有余額,這筆錢不會白白浪費,繼承人可以帶著相關資料去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繼承手續,這筆錢既可以直接打入受益者的社保卡賬戶,也能選擇提現進行其他消費。
第五,年金個人賬戶余額
年金有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兩種,二者繳費和領取方式類似,都是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基金都可以進行投資運營,收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年金領取方式多樣,可以選擇按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發完為止;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根據本人要求可以一次性支付;如果在繳費或者沒有領回本錢時離世,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繼承。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最大的差別在于,前者是國家強制繳納的,后者是企業自愿參與的,因此,只有離世退休人員繳納過這項保險,且個人賬戶仍有余額的前提下,遺屬才能領取這筆待遇。
第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確實有困難的,比如到達退休年齡卻沒有勞動能力和基本養老金的;有未滿16周歲或已滿16周歲仍在上學的子女等情況,應當由離世家屬所在單位給予一定的臨時生活補助費,這筆錢需要遺屬主動去社保機構發放科申領,今年10月8號,浙江省上調了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的特困補助標準,沒有參加革命工作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國企退休人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調整后領取標準為每人每月1245元,可以保障遺屬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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