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標準是什么意思(精神賠償標準是什么)
曾志古、深圳市浩豐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豐達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浩豐達公司在上述期間已依法為曾志古繳納了工傷保險。后曾志古經人社部門認為工傷(職業病)。曾志古申請勞動仲裁,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后,雙方均不服,向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起訴。
曾志古請求浩豐達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護理費、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7日停留薪期工資8348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浩豐達公司則請求無需支付曾志古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2915.45元。
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浩豐達公司支付曾志古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2915.45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并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2023年3月8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終2750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23修訂版)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審法院判令浩豐達公司應支付曾志古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2915.45元(2757元÷21.75×23天)并無不當,曾志古請求按月工資8500元的標準計算,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曾志古因罹患職業病工傷,一審法院酌情支持其8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有法律依據,且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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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5條規定,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工傷或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工傷或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按照勞動者傷殘等級進行確定,十級傷殘為1萬元,逐級增加1萬元,一級傷殘或死亡的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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