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條及司法解釋

民法典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釋 第86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87條: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88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89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0條: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對法條和司法解釋解讀

1、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情形只能是上述法定情形。

2、提出的主體只能是無過錯方,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再向對方提離婚損害賠償就得不到法院支持。

3、離婚損害賠償金主張的前提是同時提出離婚請求或者已經離婚了。

4、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的主體是有過錯的配偶,所以第三者不是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很多人在這里容易誤解。

5、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金有時間限制。(1)協議離婚的,只要離婚協議中沒有申明放棄這項權利,出現了法定情形的就可以單獨起訴。(2)訴訟離婚的,如果是無過錯方起訴離婚,必須在提起離婚時一并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金的主張;如果無過錯方是被告,而且不同意離婚的,可以在被判決離婚后單獨就離婚損害賠償金提起訴訟。如果同意離婚,可以在一審中提出,如果在二審中提出,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應雙方同意一并裁決,否則只能由無過錯方另行起訴。

6、離婚損害賠償金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如家暴造成身體損害,治療等康復費用可以要求對方支付;被欺騙撫育了非親生子女,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自小孩出生時起的撫養費,同時主張可以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很多時候是一起適用的,關鍵看行為造成的后果嚴重程度。

三、具體個例

在我之前代理的一個案件中,一名中年男人發現自己養育到7歲的小孩不是自己親生的。后起訴至法院,要求女方退還這7年他所支出的撫養費,以及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法院都支持了。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大小與家庭年收入、所在地區有關,北上廣可能幾萬,小城市幾千到一萬都有可能。總得來說,離婚損害賠償金只是法院判決的象征性撫慰,并不會太高。

四、需要準備的證據

(1)“重婚”的證據:重婚的關鍵特征是以夫妻名義對外長期穩定共同生活。所以舉證時,可搜集社區知道兩人是夫妻關系的證明、鄰居證明、擺婚宴照片、婚紗照片以及其他證據。重婚還可以向派出所報案,如果被作為刑事案件立案處刑,是最好的重婚證據。

(2)“與他人同居”的證據:需要半年或一年以上的照片、小區鄰居的證言、租房房東的證明等等證據。

(3)“家暴”的證據:證人證言、被家暴的照片、視頻、醫院治療病歷、報警記錄等等。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一般需要社區或者派出所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