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寫了必須去公證嗎,怎么收費(遺囑寫了必須去公證嗎公正)
2023年正式實施的《民法典》繼承編,將遺囑的形式進行了重大調整,其中,最重磅的調整無疑是在公證遺囑上。通過本文,讓我們來詳細了解一下《民法典》對公證遺囑的修改。
一種錯誤的觀念:立遺囑必須公證,否則無效?
一直以來,不少朋友都有這樣一個觀念:立遺囑必須公證才有效。其實這是一個長期的重大誤解。公證只是作為司法機構的公證處,對私人文書真實性的見證程序。而包括遺囑的私人文書是否有效,取決于是否依法制定,而不是取決于是否進行公證。
具體到遺囑,原來的《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一共有五種,分別是:口頭遺囑、錄音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只是其中的一種。而現在的《民法典》繼承編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六種:口頭遺囑、錄音錄像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公證遺囑。公證遺囑仍然只是其中一種。
這些種類的遺囑,只要其格式、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整個過程真實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都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遺囑公證”和公證遺囑,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遺囑公證”其實是一個偽概念。有的朋友想做“遺囑公證”,他們的意思是,自己在家寫一份遺囑,拿到公證處給公證一下。公證處實際上并沒有“遺囑公證”這項業務,也就是不能對遺囑人自行立的遺囑進行公證。而只能做公證遺囑,也就是按照公證遺囑的程序,重新給遺囑人立一份公證遺囑。
圖片來源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效力可靠的公證遺囑其實也有缺點
事物是矛盾的統一體,存在有利的一面,必然存在不利的一面。公證遺囑也不例外。由于是公證機構所立的遺囑,因此公證遺囑的效力方面很可靠,而這種可靠性來源于公證程序的正規和嚴謹。因此,公證遺囑的程序非常嚴格,流程比較復雜。所以,如果遺囑人想要修改或者撤銷都不太容易。
現實中,有遺囑人立有公證遺囑,但經過幾年,遺囑人由于家庭原因,想修改遺囑。按照公證處的程序,必須本人親自持有效證件,先到公證處對原來的公證遺囑進行撤銷,之后再重新立一份公證遺囑。但作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遺囑人往往很難親自前往公證處,而有效證件也有可能保管在子女手中,遺囑人無法撤銷并重新立公證遺囑,最終留下遺憾。
另外,雖然公證遺囑總體上很可靠,但也不一定是百分之百有效。現實中,也存在公證遺囑被法院判決無效的案例存在。
圖片系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使用
另一種過時的觀念: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不少朋友知道,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遺囑。
原來的《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也就是繼承法的司法解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這兩條規定,頒布于1985年,之后長達36年,公證遺囑在遺囑界一直是“高人一等”。這也就是為什么人民群眾對于立遺囑去公證處有執念,甚至創造了“遺囑公證”這樣的偽概念。
2023年,《民法典》頒布,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原來的繼承法和繼承法的司法解釋也隨之被廢止。這一重大法律變化,將公證遺囑從“神壇”上請了下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以公證遺囑為準”消失了!而隨后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也同樣看不見“以公證遺囑為準”之類的字眼。
也就是說,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被取消了,公證遺囑和其他遺囑從效力上都平等了,無論什么遺囑,都以最后那份遺囑為準。
圖片來源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法律進步,公證遺囑回歸應有的位置
那么,為什么法律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是:“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合法財產的意思表示,遺囑的效力來自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律所規定的各類遺囑形式只是遺囑人這種意思表示的載體和表現形式,每類遺囑形式均有自己的優勢和不足。不能僅以遺囑表現形式的不同來確定遺囑孰優孰劣。公證遺囑確實有著其他遺囑形式不可比擬的優勢,公證的正規和嚴肅性表明其證據效力會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表現形式,應將其優先效力限定在證據法的層面上,不能據此從實體上直接規定經過公證的遺囑在效力層級上就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對于遺囑的效力還是要回歸到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上。”
也就是說,遺囑的效力不是來源于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這種形式只是在證據層面上有優勢,而不能僅僅因為它是公證處辦的就效力優先。
法律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其實是法律進步的體現。因為這個決定讓遺囑的效力回歸了它的本源,而不是人為地設立高人一等的遺囑形式。
圖片來源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民法典》實施前后既有公證遺囑又有其他遺囑,哪種有效?
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效力平等從什么時候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就這個問題也進行了解釋,頒布了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規定。
遺囑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證遺囑,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的遺囑,其死亡后,因該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以2023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的時間)為時間線,在此之前老人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在此之后又立了一份其他遺囑,內容不一樣,將以其他遺囑為準。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前,老人先立了一份公證遺囑,之后又立了一份其他遺囑,而這兩份遺囑都是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立的,內容不一致,還將以在先的公證遺囑為準。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后老人如果想修改遺囑,會變得非常方便。即使之前立有公證遺囑,如果老人想改遺囑,現在只需要立其他形式的遺囑就可以了,后面立的遺囑自然就替代了前面立的公證遺囑,方便多了,不必再跑到公證處辦理復雜的撤銷和重新訂立等手續。這樣的遺囑制度才回歸到尊重遺囑人真實意愿的正途上。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您對此有什么看法呢?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