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政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一十三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本條是關于平等保護民事主體財產權利的規定。
一 、本條的歷史由來
本條源自《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將該條修改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與上述規定相比較,本條沒有以所有制為基礎的民事主體類型劃分,突出了平等保護各類民事主體財產權利的宗旨。且財產權利比物權的范圍更加廣泛,與現實需要和法律發展更加匹配。符合“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法發〔2023〕27號”,該意見指出,加強民商事審判工作,依法維護公開平等的市場交易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法發〔2023〕27號”指出堅持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原則為:平等保護,堅持各種所有制經濟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各類產權主體的訴訟地位和法律適用一視同仁,確保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堅持全面保護,既要保護物權、債權、股權,也要保護知識產權及其他各種無形財產權。堅持依法保護,結合各個時期經濟發展的形勢和政策,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司法,妥善處理涉及產權保護的各類案件。
二、制定本條的目的
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因素,各類民事主體間在法律和事實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尤其體現為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財產權的歧視與侵犯,導致不同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權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為了扭轉這一現象,在物權法以及相關政策已經有明確針對性規定的情況下,本條進一步重申平等保護民事主體財產權利。
制定本條旨在明確財產權的平等保護,它是平等原則在民事財產權制度中的具體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類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上進行公平競爭,應當遵守相同的規則,享有與各自地位相一致的權利和義務。
三、本條的具體含義
財產權是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土地、房屋、金錢和產品等是財產,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也是財產。根據財產關系的內容,財產關系可以分為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財產歸屬關系是指財產所有和利用的關系;財產流轉關系是指財產由一方向另一方流轉而發生的法律關系。
因物質資料和智力成果歸屬所發生的關系,是最基本的財產歸屬關系。而商品買賣關系、貨幣借貸關系、貨物運輸關系、承攬加工關系、物品保管關系、提供服務關系、知識產權轉讓關系、贈與關系和繼承關系等,則屬于財產流轉關系。
(1)平等保護是指各類民事主體對相同或類似的財產權具有同等的權利,適用相同或類似的交易規則,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物權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條承襲了物權法的規定。 因此,在市場經濟的私法層面,無論主體的所有制屬性是公有抑或私有,都應當保障其在市場交易層面的平等地位。
(2)平等保護是指各類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受到侵害時,侵權人應當承擔同等的民事責任,法律對被侵權人應當提供平等的救濟途徑。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尤其需要強調的是私人財產與國家和集體財產的平等地位。既不能侵犯國有和集體的財產,也不能任意侵犯私人的財產。
當然,財產權平等保護針對的是已經形成的財產分配結果,提供的是私法層面的保護,這并不意味著各種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在私法層面之外的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和市場準入規制等方面,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行業和領域,公有制經濟仍應占據控制地位。
四、其他
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對生效資料占有形式的基本劃分。以此為基礎,財產權屬也劃分為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而傳統法律規定國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而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則僅僅受“法律保護”。這種區分產生了不少問題,國有企業的財產被視為國家財產,往往受到優先照料和保護,這在很大程序上阻礙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性與公平性。從法律上也割裂了我國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損害了法律制度的權威性。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5)規定:“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
上述規定旨在除去強加于財產權上的錯誤觀念,具有啟蒙財產權觀念的價值宣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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