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誤與索賠證據收集指引(附清單)

證據材料名稱

第1節 工期

1.1開工日期

當事人對開工日期有爭議的,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

1.對約定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

(1)招投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開工令(開工通知)、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資料等證據,證明相關文件約定的開工日期;

招投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開工令(開工通知)、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資料等證據,證明相關文件約定的開工日期

(2)雙方變更開工日期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約定變更后的開工日期。

雙方變更開工日期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

2.對實際開工日期有爭議的:

(1)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確認的會議紀要或洽商記錄等當事人一致確認實際開工日期的證據;

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確認的會議紀要或洽商記錄等

(2)發包人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開工通知;

發包人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開工通知

(3)主張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作為實際開工日期的,可提供能夠證明發包人提供滿足施工所需的場地、施工圖紙、技術資料、其他施工條件的時間以及完成行政審批程序的時間等證據;

能夠證明發包人提供滿足施工所需的場地、施工圖紙、技術資料、其他施工條件的時間以及完成行政審批程序的時間等

(4)主張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作為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承包人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的證據。

主張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作為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承包人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的證據

1.2竣工日期

當事人對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建議按照以下情形分別進行舉證:

1.當事人主張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的,應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記錄;工程系甩項驗收的,應一并提交經發包人確認的同意甩項驗收的協議、工程聯系單、會議記錄等證據;

工程竣工驗收記錄;工程系甩項驗收的,應一并提交經發包人確認的同意甩項驗收的協議、工程聯系單、會議記錄等

2.承包人主張以其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的,應提供其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且發包人拖延驗收的證據,包括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簽收或拒收竣工驗收資料、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履行組織竣工驗收義務等證據;

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的,應提供其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且發包人拖延驗收的證據,包括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簽收或拒收竣工驗收資料、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履行組織竣工驗收義務等

3.承包人主張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的,應提供發包人存在擅自使用情形及工程移交時間的證據。

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的,應提供發包人存在擅自使用情形及工程移交時間的證據

1.3未完工工程的停工日期

當事人對未完工工程的停工日期有爭議的,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

1.發包人發出的停工令(停工通知)等文件載明的停工日期及實際送達日期;

發包人發出的停工令(停工通知)等文件載明的停工日期及實際送達日期

2.承包人發出的停工通知等文件載明的停工日期及實際送達日期;

承包人發出的停工通知等文件載明的停工日期及實際送達日期

3.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結算文件等確認停工日期的證據;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結算文件等

4.雖無書面文件,或者書面文件與實際情況不一致,能夠證明工程實際停工時間的證據,例如承包人實際撤出施工場地時間的證據。

雖無書面文件,或者書面文件與實際情況不一致,能夠證明工程實際停工時間的證據,例如承包人實際撤出施工場地時間的

1.4工期的合理性

當事人一方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期不合理的,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

1.合同約定的工期構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證據;

合同約定的工期構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證據

2.簽訂合同后,因發包人的原因或其他不可歸責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確定工期約定的依據已不存在或有重大變化,按原約定工期履行已無可能或顯失公平的證據。

簽訂合同后,因發包人的原因或其他不可歸責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確定工期約定的依據已不存在或有重大變化,按原約定工期履行已無可能或顯失公平的證據

第2節 工期延誤

2.1工期延誤

發包人主張存在工期延誤的,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中約定工期的證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中約定工期的證據

2.第1.1條中有關開工日期的證據;

3.第1.2條中有關竣工日期的證據;

4.其他能夠證明工期延誤事實的證據。

第3節 工期索賠及鑒定

3.1承包人的工期索賠

承包人主張工期索賠的,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中對工期及可順延工期情形的具體約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中對工期及可順延工期情形的具體約定

2.發包人或其授權人對工期順延進行確認的證據;

發包人或其授權人對工期順延進行確認的證據

3.發包人未能按約及時提供圖紙、基礎資料、現場施工條件和行政審批手續致使開工后開工條件仍不具備的證據;

發包人未能按約及時提供圖紙、基礎資料、現場施工條件和行政審批手續致使開工后開工條件仍不具備的證據

4.發包人未能按約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承包人不能正常組織施工的證據;

發包人未能按約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承包人不能正常組織施工的證據

5.發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的證據;

發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的證據

6.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令或者履行批準程序,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證據;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令或者履行批準程序,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證據

7.發生工程變更并導致工期延長的證據:

發生工程變更并導致工期延長的證據:

(1)發包人同意工程變更;

(1)發包人同意工程變更;

(2)工程變更屬于合同約定可順延工期情形;

(2)工程變更屬于合同約定可順延工期情形;

(3)工程變更不可歸責于承包人;

(3)工程變更不可歸責于承包人;

(4)工程變更內容處于施工工期關鍵線路;

(4)工程變更內容處于施工工期關鍵線路;

(5)承包人完成變更工作需延長的工期及相應計算依據、方法和結果。

(5)承包人完成變更工作需延長的工期及相應計算依據、方法和結果。

8.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并導致工期延長的證據:

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并導致工期延長的證據:

(1)施工條件發生變化;

(1)施工條件發生變化;

(2)施工條件發生變化不可歸責于承包人;

(2)施工條件發生變化不可歸責于承包人;

(3)施工條件發生變化的風險不應由承包人承擔;

(3)施工條件發生變化的風險不應由承包人承擔;

(4)施工條件變化所涉的施工工作內容處于施工工期關鍵線路;

(4)施工條件變化所涉的施工工作內容處于施工工期關鍵線路;

(5)施工條件變化導致施工方案變更、施工效率降低及需延長的工期及相應計算依據、方法和結果。

(5)施工條件變化導致施工方案變更、施工效率降低及需延長的工期及相應計算依據、方法和結果。

9.遇不可抗力或者政策性停工的證據;

不可抗力或者政策性停工的證據

10.非因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造成停工超過合同約定時間的證據;

停水、停電等造成停工超過合同約定時間的證據

11.能夠證明合同約定的工期系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以及相應合理工期的計算依據;

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以及相應合理工期的計算依據

12.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和程序向發包人提交相關索賠通知和文件的證據,如索賠意向通知書、索賠報告、索賠證據(含詳細計算書及附件);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和程序向發包人提交相關索賠通知和文件的證據,如索賠意向通知書、索賠報告、索賠證據(含詳細計算書及附件)

13.承包人雖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和程序向發包人提出工期索賠,但發包人以行為表明仍然接受索賠磋商的證據;

承包人雖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和程序向發包人提出工期索賠,但發包人以行為表明仍然接受索賠磋商的證據

14.合同無效時,承包人(含實際施工人)主張參照無效合同約定的工期應當順延,除可以參照1至13款所列證據外,還建議就下列事實進行舉證:

(1)工期遲延的原因雖屬于合同中約定的工期不予順延的情形,但不可歸責于承包人;

工期遲延的原因雖屬于合同中約定的工期不予順延的情形的證據

(2)工期遲延的原因與合同無效有關,且合同無效責任完全或者部分在于發包人。

工期遲延的原因與合同無效有關,且合同無效責任完全或者部分在于發包人的證據

3.2工期鑒定的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原則

工期鑒定一般應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一方即承包人申請;法庭或仲裁庭認為應當進行工期鑒定但當事人未申請的,應當對當事人予以釋明;當事人經釋明仍不申請鑒定的,應就工期順延事實不能查明承擔不利后果。

3.3工期鑒定的啟動條件

工期鑒定的啟動,宜同時具備以下全部條件:

1.存在工期延誤的初步證據;

1.存在工期延誤的初步證據;

2.存在可能影響工期的、不屬于約定的承包人工期風險承擔范圍且不可歸責于承包人的事件;

2.存在可能影響工期的、不屬于約定的承包人工期風險承擔范圍且不可歸責于承包人的事件;

3.有較為完整的工程進度計劃資料、實際進度記錄和事件影響記錄;

3.有較為完整的工程進度計劃資料、實際進度記錄和事件影響記錄;

4.非依據專門知識難以確定事件對工期的具體影響時間。

4.非依據專門知識難以確定事件對工期的具體影響時間。

第4節 工期延誤損失索賠

4.1承包人的停工、窩工損失索賠

承包人的停工、窩工損失索賠

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停工、窩工損失的,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

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停工、窩工損失的,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

1.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停、窩工的事實證據:

1.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停、窩工的事實證據:

(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圖紙、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及其他施工條件;

(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圖紙、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及其他施工條件;

(2)發包人未按照約定辦理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

(2)發包人未按照約定辦理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

(3)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承包人已按約通知發包人或監理人檢查,發包人或監理人未及時檢查或隱蔽后無正當理由要求重新檢驗致使工程中途停、緩建;

(3)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承包人已按約通知發包人或監理人檢查,發包人或監理人未及時檢查或隱蔽后無正當理由要求重新檢驗致使工程中途停、緩建;

(4)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令或未及時履行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技術變更等文件的審批程序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

(4)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令或未及時履行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技術變更等文件的審批程序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

(5)其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停工、窩工的證據。

(5)其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停工、窩工的證據。

2.承包人停、窩工損失的證據:

2.承包人停、窩工損失的證據:

(1)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書面文件中關于停、窩工損失的約定及計算的依據;

(1)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書面文件中關于停、窩工損失的約定及計算的依據;

(2)承包人提交的損失索賠文件,以及已經發包人或監理簽字確認的證據;

(2)承包人提交的損失索賠文件,以及已經發包人或監理簽字確認的證據;

(3)第三方出具的停、窩工損失鑒定報告;

(3)第三方出具的停、窩工損失鑒定報告;

(4)停、窩工損失的基礎證據,例如停、窩工期間產生的現場人員人工費用、遣散費用、施工機械設備停滯費用、租賃費用、現場材料照管維護費用、價格上漲增加的成本費用、暫時撤離及二次進場費用、對下游配套供貨商、分包商的違約賠償費用等。

(4)停、窩工損失的基礎證據,例如停、窩工期間產生的現場人員人工費用、遣散費用、施工機械設備停滯費用、租賃費用、現場材料照管維護費用、價格上漲增加的成本費用、暫時撤離及二次進場費用、對下游配套供貨商、分包商的違約賠償費用等。

3.承包人索賠符合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的證據。

3.承包人索賠符合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的證據。

4.2承包人的利潤索賠

承包人向發包人索賠工期延誤導致的利潤損失的,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

1.不可歸責于承包人的停工、窩工證據,具體可參見第3.1條;

1.不可歸責于承包人的停工、窩工證據,具體可參見第3.1條;

2.合同價款及合同約定的總工期、停窩工總天數;

2.合同價款及合同約定的總工期、停窩工總天數;

3.承包人的投標文件、報價文件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人報價中項目利潤率的證據;

3.承包人的投標文件、報價文件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人報價中項目利潤率的證據;

4.承包人的財務報表、年度總結報告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人營業收入的證據;

4.承包人的財務報表、年度總結報告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人營業收入的證據;

承包人的財務報表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人的利潤率的證據;

承包人的財務報表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人的利潤率的證據;

6.工程所在地或相關行業定額等能夠證明同類項目或類似項目利潤率的證據;

6.工程所在地或相關行業定額等能夠證明同類項目或類似項目利潤率的證據;

7.能夠證明同類項目或類似項目利潤率或承包人所在行業利潤率的其他證據。

7.能夠證明同類項目或類似項目利潤率或承包人所在行業利潤率的其他證據。

4.3發包人的工期延誤損失索賠

發包人向承包人索賠工期延誤損失的,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

1.第2.1條有關工期延誤的證據;

1.第2.1條有關工期延誤的證據;

2.載有工期延誤違約金條款或損失計算方法的合同或補充協議;

2.載有工期延誤違約金條款或損失計算方法的合同或補充協議;

3.對于生產性項目,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能夠證明項目生產能力的證據、延誤期間相應產品市場價格的證據、發包人為生產項目租賃配套機械設備材料或已采購材料失效的證據;

3.對于生產性項目,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能夠證明項目生產能力的證據、延誤期間相應產品市場價格的證據、發包人為生產項目租賃配套機械設備材料或已采購材料失效的證據;

4.對于辦公、住宿等自用非生產項目,提供延誤期間同類項目市場租賃價格及租賃合同等證據;

4.對于辦公、住宿等自用非生產項目,提供延誤期間同類項目市場租賃價格及租賃合同等證據;

對于出租項目,提供租賃合同、延誤期間同類項目市場租賃價格、因遲延履行租賃合同而對第三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其損失的證據以及因租金下降而遭受損失的證據;

對于出租項目,提供租賃合同、延誤期間同類項目市場租賃價格、因遲延履行租賃合同而對第三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其損失的證據以及因租金下降而遭受損失的證據;

6.對于出售項目,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因遲延交房而對第三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損失或減免其費用的證據以及因價格下降而遭受損失的證據;

6.對于出售項目,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因遲延交房而對第三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損失或減免其費用的證據以及因價格下降而遭受損失的證據;

7.其他能夠證明發包人損失的證據。

7.其他能夠證明發包人損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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