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運用組織、指揮、協調、實施職能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等全過程行為所進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總稱。勞動合同管理是人力資源管理中重要的一個環節,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高勞動合同的履約率,對于提高勞動者的績效,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簡言之,就是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等過程實施管理的總稱。

勞動合同管理包括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我們這里主要介紹的是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用人單位在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方面,應當建立一套科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包括相配套的管理辦法,如制定勞動合同行為規范、建立關于勞動合同歸檔保管制度,勞動合同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統計制度,以及與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的職工工資、職級晉升檔案和職工醫療期等臺賬,用人單位應設立專門的部門和指定專人管理勞動合同,除制定勞動合同書管理的具體辦法外,還應制定與勞動合同運行相配套的各項制度,如考勤制度、激勵制度、分配制度等。

用人單位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有利于促使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嚴格履行,通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可以有效地提高勞動合同的履約率;有利于提高勞動合同雙方遵守和執行勞動合同的自覺性,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和發展,對于勞動關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內部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的穩定,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利于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促進企業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化,勞動合同制度化、規范化,就可以有效防止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一旦發生矛盾和糾紛,也能及時發現和采取有效的處理辦法,從而使雙方的矛盾和糾紛得以緩解和解決。

用人單位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幾種:

(1) 完善勞動合同內容。

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或者法務部門應當經常檢查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其中內容不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變更,必備條款不全的應盡快補充完善;條款過于原則或者具有歧義容易引起爭議的,可與職工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同時將有關具體內容直接補充到尚未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中。通過以上措施,使勞動合同比較全面細致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勞動合同內容完善,易于履行。

(2) 建立和運用切實有效的管理手段,促進勞動合同的保管和監督履行。

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合同臺賬及其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條款進行動態管理。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逐步實現管理手段現代化,包括勞動合同的紙質文本管理和電子(掃描件)的管理,確保在產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具有勞動者簽名的勞動合同文本。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不少的案例,用人單位聲稱確實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在仲裁或者訴訟中,卻無法拿出勞動者簽名的勞動合同文本,特別是無法提供合同原件,導致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潛在風險的案例時有發生。

(3) 建立和完善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支撐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企業內部配套規章制度,包括工資分配、工時、休息休假、勞動保護、保險福利制度以及職工激勵辦法等,并把勞動合同履行情況與職工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聯系起來,促進工資能多能少、崗位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的新型勞動用人機制的形成。但是,在配套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上和內容上一定要合法,規章制度需要依法公開、公示,盡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作為合同的附件或者組成部分,交由勞動者閱讀并要求其簽署收悉、知悉、認同的相關承諾或者告知。

(4) 強化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用人單位制定的實施方案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實施方案應就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各個環節進行具體規定,作為勞動合同運行的依據。要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激勵等進行必要的記錄。勞動合同期滿前應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在為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時,要備注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起止時間、合同編號,公司保存的離職證明存檔件還需要離職的勞動者本人簽署,備注已經簽收離職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5) 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制。

用人單位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過會議、培訓等方式,使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勞動合同管理水平。必要時邀請單位法律顧問對相關人員進行勞動合同管理法律專題培訓,提升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專業知識,加強勞動爭議風險的防范。

(6) 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監督工作。

用人單位在實施勞動合同管理的過程中,應主動邀請工會和職代會積極參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監督本單位勞動合同的管理、履行情況,對勞動合同、管理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意見和建議,積極發揮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用人單位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也應當要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積極要做好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保障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切實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