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助費怎么算?(醫療補助費如何計算)
今日,一則新聞人社部公布關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廢止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87號),刷爆了我的朋友圈。這樣類似的通知不少,但是這次的通知里最讓大家議論紛紛的莫過于,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481]號,以下簡稱“481號文”)也在廢止之列。
481號文,是我國勞動法領域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項重要規定,特別在涉及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勞動合同解除時如何計算經濟補償,往往需要結合《勞動合同法》和該481號文規定分段計算。另外就是,醫療補助費是否需要支付的問題。
本人就醫療補助費的問題,談一下本人的一些看法。
481號文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事實上,關于醫療補助費的規定,鼻祖就是481號文,此后其他文件也有醫療補助費的規定,比如《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354號,未廢止)。在一些地區,比如江蘇省?!督K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也作出與481號文第六條基本相同的規定。
那現在481號文都廢止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有觀點認為不再需要支付。本人認為,醫療補助費支持的依據不僅僅是481號文,還有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從法理的角度而言,在其他規定仍舊有效的情況下,我還是認為需要繼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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